二、杀人犯罪多受情感支配,毒品犯罪受理智支配
这一个区别是和上面描述的杀人行为的本能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杀人行为的初始起因基本上是情感性的,或者是愤怒、或者是恐惧、或者是厌恶到极致。在我们自己审理过的案件里面,虽然没有一个精确的数据说有多少杀人案件是蓄谋杀人,有多少杀人案件是激情杀人,但是总的感觉是杀人案件的很多案件都是激情性的[6],激情性的杀人百分之百都是受感情支配的。那种蓄意报复杀人的案件比例很少,而至于那种蓄意除掉某人达到一个什么特别目的的案件则是更加之少,而即使存在后来的蓄谋,但是杀人的初始起因也是受情感支配的。许多罪犯对自己杀了人之后是茫然不知所措的,他们在回忆自己犯罪经历的时候往往说:在杀人的那一片刻,他脑子一片空白,他什么都不知道。媒体上报道过王斌余在追讨自己的血汗钱时,因绝望、因不堪侮辱而连杀四人,马加爵因为受不了同学的歧视而杀人,这些杀人行为的过程看起来是有预谋的,受到理智的支配,和霎时的激情杀人不一样。但是我们如果去追查杀人的初始原因我们就会知道这些有预谋的杀人行为的最终动力是受情感的支配。我举出的王斌余和马加爵无一不是因为情感受到了极大的侮辱而杀人。还有很多的杀人行为是在身体疲惫、身体机能处于不良状态、心情郁闷等情况下产生的。有些报道说人在出现紧张、恐惧、焦虑的情绪情况下,会有牵连观念、抑或关系妄想、被害妄想,从而产生杀人的念头。
而毒品犯罪典型的受于理智支配的犯罪之下。涉毒的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为了钱财而去贩毒,他们在开始涉毒犯罪行为前是有理智计算的,贩毒的高利润是
他们进行犯罪的原动力。他们会仔细地算计好贩毒的风险,毒品的利润,犯罪行为的环境条件。可以说涉毒的行为遵循了基本的经济规律,涉毒的也就用经济行为的理性来支配自己的犯罪行为。
因为是受情感支配,杀人犯罪手法一般比较原始。杀人犯罪一般不需要很高的技术和社会能力,犯罪手段比较单一,用刀杀、枪杀、机械搏斗致人死亡,等等。当然,一部分蓄谋杀人行为的智商性也是很高的,有一部分杀人行为施行者就做好了最为严密的反侦察措施,这些行为的智商性也许超超过了其他诸多犯罪,但是这类犯罪的数量非常少。就一般而言,杀人行为的手段比较原始。
因为是受理智的支配,毒品犯罪表现为明显的团伙化、智能化、现代化。与团伙化伴随的就是毒品犯罪家族化、地域化等等,好多毒品犯罪都存在严密的犯罪网络,有的时候犯罪的上线环节和下线环线都存在五六层。犯罪集团的智能化表现为:贩毒集团为了保证万无一失,事前都要进行较为周密的策划,分工也相当精细,有的还要实施实地“演练”;为了逃避打击,毒贩往往往往设计好了精心设置的躲避方案,往往不断地设联络站,规定联络暗语、暗号,采取甲地藏毒,乙地寻找买主,丙地实施交易的贩卖方式;大量雇佣“马仔”出面寻找买主,又采取各种手段对对方进行试探,直到感觉万无一失才肯抛头露面;采用贿赂、威胁、美色引诱等手段腐蚀拉拢缉毒人员,等等。贩毒手段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毒贩大量使用先进的通讯设备、先进交通工具和先进的支付工具进行贩毒活动。如通过因特网的聊天室寻找制毒配方或者进行毒品交易。总之,毒品犯罪的整个过程都充满了贩毒分子的处心积虑的严密精细的策划。这些特征使得毒品犯罪和受情感支配的杀人犯罪伤害犯罪区分开来,这些受情感支配的犯罪具有激情性、偶发性的特点,在案件的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上都与上面所描述的有精密策划过程的毒品犯罪大不一样。
可以说,杀人是典型的情感性犯罪,贩毒是典型的理智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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