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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与杀人犯罪的几点简单比较

  从心理学的角度,弗洛伊德把人的行为解释成内驱力不断寻求释放的结果。杀戮的行为也就是这种内驱力的极端形式的释放。洛伦茨提出,人与其他动物一样有攻击行为的普遍本能,这种内驱力须以某种方式释放,哪怕通过竞技体育运动[3]。而其中有一种最为赤裸最为原始的形式就是杀戮。弗罗姆悲叹:人受控于一种独一无二的死亡本能,并通常导致病态的攻击行为,这是动物所没有的。威尔逊对此进行批判说:人类的攻击性既不能说成是天使的瑕疵,也不能说成是动物本能。它也不是恶劣环境的病态产物。人类有一种强烈的本能,面对外部威胁,他们会因仇恨而做出丧失理智的反应,其敌对情绪会逐渐升级,终于战胜外来威胁,以确保自身安全[4]。而这种丧失理智的行为的极端形式就是杀戮。
  “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5]”。人和所有动物一样都只是走一遭的生命,有今生没来世。同类相残并不是对几千年的文明进化的否定,人与人之间的杀戮在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一种消灭生命存在的方式,一种生命对另一种生命最强烈的侵害或者反击。我们没有必要为此套上道德的框框。在我们的文学历史里,人与人之间的暴力的杀戮,很容易引起启蒙知识分子对人性阴暗的认识,但是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带有目的地意识形态的支配才产生这样的认识。比如,杀戮在沈从文先生的文学里则经常是司空见惯轻描淡写的。他的一些散文、小说,中间经常出现“砍头”这样的细节,但出现这样的细节时,沈从文常常把“砍头”看作是跟吃饭、睡觉一样的平常事,并不觉得有什么特别的惊心动魄。其实这算是另外一种真实,一种文学对自然事物的真实依从。
  我们可以指望诸多的人世间的不美好可以消除,我们可以消除饥饿消灭贫困,我相信我们也可以消除艾滋病,但是不能指望杀人犯罪可以在人世间得到消除。因为杀人行为是人类的一种本能行为。
  而毒品犯罪,则是一种典型的因社会而产生的犯罪。没有哪一个毒贩说自己犯罪是因为自己受本能的趋势,所有的毒品犯罪都是各种社会因素促成的结果。地理环境是毒品犯罪的重要条件,在金三角的边境地带,世世代代的人们就靠种毒品为生,有些地方的村子里家家户户贩毒,有些地方的年轻男子基本上都坐牢去了,有的一家四个儿子就有三个被处死了,但是杀人犯罪基本上不可能存在这样的现象。聚敛钱财是毒品犯罪的原初动力。对于许多人而言,贫困是毒品犯罪的巨大动力,对钱财的追求,对财富的梦想是毒品犯罪产生的强大的原动力。正是因为贫困,许多老实巴交的人们才成为大毒枭贩运毒品的工作,正是因为贫困,许多人才抱着“死了我一个,富裕一家人”的想法走上贩毒的道路。不因为贫困而涉毒的许多行为则是基于对钱财的贪婪,毒品犯罪存在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利润空间,毒品犯罪是他们聚敛钱财的最为便捷的方法。人们的相互影响也是毒品犯罪的一个起因,在一些内陆的村子里面,本来没有贩卖毒品的便利条件,但是因为有一部分人常年贩毒,受到这一部分人的唆使和对这些人犯罪而来的财富的诱惑,村里的其他人也就跟着出去贩毒了。而对于杀人犯罪,不会因为他人杀人然后自己也受到感染而去杀人。
  杀人犯罪是典型的受本能影响的犯罪现象,毒品犯罪是典型的受社会影响的的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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