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警察权监督机制 建设廉洁高效的公安队伍
卢建军
【全文】
权力的强制性、扩张性和侵略性等属性决定了对权力必须加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一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明确地提了出来。警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力,这不仅表现在其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强制力极大,还表现在其性质的严重性,它既可以剥夺人的生命,也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还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查封、扣押、没收等。因而,在建设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不把警察权的监督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警察权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警察权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监督效能的实现,主要表现在:
(一)规定警察权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少,监督主体较多,但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工作机制,未能形成监督合力,影响了监督效果。
依照规定,可以对警察权进行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党的纪检部门和政法委、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计部门、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内部督察、法制、信访等工作部门,另外还有社会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等。应该说对警察权监督的法律依据和主体不算少,但为何公安机关民警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渎职现象屡禁不止?当然这由多种因素造成,但监督不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这已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人员的重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认为,中国对警务人员的监督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乱了的问题。公安机关有行政监察,党内有纪检机制,有政法委和纪委的监督机制。外部有各级信访、新闻媒体监督,以及公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监督没有协调。〔2〕公安部法制局李忠信局长也曾指出:“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有纪委、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多个部门负责监督工作,没有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能形成监督合力,影响了监督效果。”〔3〕由于协调不够完善,“角色”定位不够准确,各监督主体之间只站在各自立场上和职权范围内进行着有限的监督,有时各种监督之间相互扯皮致使监督效能相互抵消,很多多重监督作无为的消耗,浪费监督资源,有的地方出现“真空地带”,使这些权力完全失控。
(二)未以警察权构成要素,即监督制约警察权的内在基础为切入点来寻求警察权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