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初期,私营企业仍然得到政府和法律的承认与保护,虽然后来都被改造掉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又重新制定了《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一列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私营企业再次作为一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现,被定位为公有经济的补充。我们这一代人对私营企业的认识,是从一间店铺两个伙计开始的。私营企业虽说先天不足后天多舛,但仍在社会的夹缝中顽强求生。
进入九十年代初期,市场经济体制被正式确立,人们终于从姓资还是姓社的吵吵嚷嚷中解脱出来。此后,国家的立法工作也有了重大的突破,不再强调企业所有制的差别,《
公司法》与《
合同法》等重要法律不再因企业的所有制不同而作差别对待(虽然
刑法给予的保护不同),《
合伙企业法》和《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单行法律陆续颁布实施,私营企业终于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呈现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开工厂、办企业再也用不着躲到某个“婆婆”的旗下,私营企业主在各种场合中,都可以自豪地豪无顾忌地亮出身份,与人们握手、点头和微笑。这些正式的法律并没有采纳“民营企业”的称谓,我以为直呼“私营企业”更显理直气壮。
媒体和党政机关为何如此忌谓“私”字?这是认识上的偏差还是方法上的偏差,或是另有原因,比如意识形态的原因,笔者不便妄作出推断,各位自有分析。但是,既然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有几百份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使用“私营企业”的称谓,直呼“私营企业”岂不更理直气壮?
对私营企业自身而言,不管他人给出的称谓如何,民营企业也罢,民办企业也罢,用不着躲躲闪闪,私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明晰的产权、灵活的机制、高超的效率和丰厚的回报是私营企业的独特优势。至于私营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远的不说,就以珠江三角洲的佛山为例,在佛山200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私营企业所占的比例就攀升至举足轻重的地位,已达到41.8%。实践证明了私营企业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
因此,“民营企业”的称谓,该改了,叫私营企业更名正言顺。用句时髦的话说,这才是与时俱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