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法内幕交易规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也有一种例外的是,新疆屯河。该股是从14元起步一直拉升到46元,也是10转增10股。所不同的是,该股庄家没有出逃,从2000年到2003年长达4年的时间里,庄家一直耐心蛰伏其中,长线运作。2002年该股又10转增5股,实际庄家已经从原来的14元1股,增加到现在的18元3股。尔后该股又每10股转增4股。对于此类股票,如何识别内幕交易者,就不太容易。不过还是应当考虑在高位或者在发布10转增10股之后到除权之间的交易日里,所有的出货者中应当包括内幕交易者,否则,内幕交易者是没有必要再陪着庄家继续维持股价的,时间太长,对于个人的资金来说,没有必要放在已经被爆炒过的一支股票里面。应当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及时予以回笼,方为上策。对于中小投资者,也应牢记不要轻信利好出尽之后的所谓利好,落袋为安最佳,避免因市场因素、公司基本面变化、庄家出逃等因素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
  1、西方国家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方式
  根据各国立法,内幕交易行为需承担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处罚相当严厉。如美国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可处以相当于所得利益或所避免损失3倍的罚款。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对违法进行内幕交易的自然人可判处5-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非自然人(如公司、银行等),可判处150万美元的罚金,对其负责人可同时给予100万美元以下或 3倍于其受益金额的罚款。加拿大各省的证券法及《加拿大商业公司法》规定,内部人员没有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要受刑事制裁。安大略省的新证券法规定,任何与发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都不能在知晓该发行公司事务的重大事实和变化,且知道此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买卖发行公司的证券。违反该法,适用包含在一般罪项中的刑事处罚。德国自1995年以来,3-4起案件当事人受到判决处罚,有的不公开审判,例如判入狱1年,罚金若干,但不对公众公开。德国最低的是由法院判2年以下刑,多数判处罚金。不需要中、高级法院参与处理。如果案情复杂,他们会由高一级法院提起,政治原因也会提高审级,也可能提交最高法院审理。
  德国对内幕交易人的处罚,最高处罚入狱5年。处罚不只是罚金的多少,关键是他们失去了从业的资格。对于在投资银行工作的内幕交易人员,意味着从此永远失去了银行工作资格。
  2、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人的处罚方式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和一般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刑罚处罚的手段加以制裁。实践也证明,只有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加以处罚。可见,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还是颇为严厉的,只是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些语焉不详,没有明定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在操作中难以把握,易流于具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实践中,也多为行政罚款处罚,几乎没有看到有刑事处罚的案例。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处理方式、程度是非常接近的,说明各国的监管理念已经非常接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