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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内幕交易规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重大”的标准应结合市场和一般投资者在公开信息时的反应而定,即应采取客观标准。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26种重大信息。这种方式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理解和执行的特点;但同时由于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形难以穷尽,有时规定的越具体,个案的妥当性越差。美国法院在过去的判例中,往往以有关信息公布之后,对于证券价格的影响为依据来判断是否为重大内幕信息。但采用上述判断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证券价格的波动,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公司公布重要信息之后,可能会因其他原因,使证券价格反向波动。此刻就需要具体分析。虽然价格的波动与公布的信息无关,但该项信息仍可被视为重要信息。美国法院有时也以被告本身的交易行为,或当第三人得知该信息时的交易行为,作为判断重大内幕信息的基础。事实上这是一种最简单合理的证明方式,因为当被告在知悉尚未公布的信息后便进行交易,足以证明该信息对其决策的重要性;如果被告系因其他理由而交易,则应负举证责任。德国监管机构的作法则属于另外一种方式,即将控制内幕交易作为日常工作,时刻在观察内幕交易的发生可能性,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也可减弱内幕交易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程度。
  (四)股票的内幕交易识别与认定
  股票的内幕交易在低位是难以发现的,主要还是与主力机构(庄家)的隐蔽手法有关。如果庄家在没有完全控盘之前就贸然拉升,就很容易露出马脚,也会给中小散户追风、跟庄带来太容易的机会,这恰恰是庄家所不愿看到的。如果内幕交易人事先得到消息,可以在3秒钟之内建仓完毕,等待高价出货而获利。通常情况下,庄家在底部是会制造交易量的,一方面是告诉大家,他已经完全控盘,即可拉升;二是在试盘,即试一下看卖盘到底有多大,是否拉升的条件已经成熟,如果抛压仍然很大,说明浮筹还很多,需要继续予以消化。虽然笔者在股票市场上没有赚到钱,但炒过的数支股票,均有这样的手法。如果股票的价位在中长期底部,完全不用担心,即使暂时被套住,其实庄家与我们是一样的,他在洗盘,清洗浮筹而已。一旦时机成熟,庄家就会玩命的拉升。当利好消息基本出净时,或者股价已经基本翻了一番时,可能就是庄家要出货的时候了。这时,内幕交易者肯定要在利好出尽之前出货。就要考察,在发布最后一次利好、股票价格见顶前后一个星期内的股票买卖成交量,如果仔细分析这几天的成交量,查清每一个成交股东账户时,内幕交易者就混杂在其中,如果核对该股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名单,及其家属名单,尤其是持股量在5万股以上者,更容易找到我们想找的答案。
  当然,也有少量的例外。例如在2000年5-7月的河南思达,后改名为思达高科。该股票从15元开始拉升,很快到达35元的价位,此时公布该股票10转增10股。大多数人以为该股已经见顶,而实际上,该股只不过才走了一半的路程。其后不到30个交易日里,该股从35元一直拉升到56元。等到转增完毕,在后来近20个交易日里,该股从27元多又填权到33元,如果给予复权后,其价格实际为66元之多。也就是说,在股票见顶时肯定伴随者成交量的放大,庄家在此开始大举出货,不再留恋该股。应当认为从50元以上,及转增完毕后,均是庄家与内幕交易者陆续出货的阶段,只不过计算起来麻烦,时间上不是太集中而已。但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给我们一个启示,即内幕交易者必定在股价的高位出货,一般不会在半路或者只是得到20%的利润即跑掉,因为内幕交易者的信息是最准确的,假如该股庄家不再作了,内幕交易者会在底部随时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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