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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内幕交易规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在市场方面要适用欧盟新的法律,2004年10月份要启用,对德国来讲主要是内幕交易方面的。例如没有人希望卖出他们的股票时,就不会发生内幕交易的问题;但如按新的法律,则可能构成违法。我们就可以对它进行处罚,但现在还没有定型,还在讨论,在2004年10月之前要把这个法律定型下来。对于现在的德国法律,如想干但未干成,不构成违法;但如按2004年法,只要想了,或做了,不论是否做成,都构成违法。
  3、交易所提供报告多长时间提交?
  通常第二天就要报告任何事情,价格,标的物,是否上市,成交量要精确到秒。不需每天都向证监会报告,只是在发现异常情况后才报告,只要报告60%信息即可,40%信息被过滤掉。以后所有信息都要向BaFin报告。在德国,交易所是官方机构,由州政府控制,Bafin与交易所关系很明确,容易得到明确信息。
  4、监管中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一个是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标准比较难确定,二是法官、检察院对证据的态度,说服他们相信BaFin是较为困难的,要花费很大精力去做宣传、解释工作。说服法官最主要是内幕交易行为已经这样做了、确定了,而非重新考虑。
  5、查封股票由BaFin协助,还是由其他机构协助?
  BaFin不需要干预,由司法机构直接办理。只有法官才能决定冻结的款项。股票账户必须要实行实名制。
  6、以什么方式确保实名制,银行等开户单位要承担实体责任吗?
  在投资银行开户时,必须要履行实际义务,否则不能开户,不能转移资产,银行要承担实体责任的。冒名顶替没有确切数据,但在查处案件中确有向朋友传达信息,由朋友代其操作,以现金方式分配收益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就是在两种人中找出内幕交易者。
  7、BaFin要收集所有交易所的信息,是否由一个组织监管所有的市场?
  是否只管交易的正常情况,而不管是否存在着犯意等,交易所也在重点监管这样的违规行为,交易所有5个机构:一个是发现异常情况向BaFin报告,一个是投资者有违规行为,必须经上市委员会,还有交易规则机构,相互独立运作,BaFin只是跟市场监管机构进行合作。目标就是要保持市场有一个公平的环境。
  8、BaFin主要靠监控系统,还是对交易行为的人手控制来发现的?
  通过与交易所的合作来发现,可以通过交易方式来发现。例如与朋友约定同一时间同时下单,这就是典型的操纵市场行为,多次操作就会使价格推高。交易所就会发现这样的奥秘。我们的谈话记录都有录音,可以成为证据。
  三、中国查处内幕交易的借鉴做法
  中国股市在探索中走过十余年,制定的法规也有许多。如何将已制定的法规梳理归整,是法律工作者们应加以考虑的问题。除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立法者、司法者加以重视以外,内幕交易的法规更需要将其合理整合,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将证券监督、司法机关及证券行为人三者有效的组合起来,构建市场的公信力,维持市场的兴旺发展。通过对德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分析,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希望能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活动的规制起到一些积极作用。
  (一)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理由
  在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本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期货市场瘫痪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而该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据此制定的规则10b-5,成为规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禁止内幕交易,反对证券欺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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