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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内幕交易规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二)内幕人
  在对行为客体做出法律界定后,对于行为主体的规则就成为顺然之举了。第13条法律就针对什么是内幕人做出规定。在该法条中,首先确定内幕人是自然人,并确定该自然人的限定范围。其限定范围分为两类表述:一类基于自然人所在的具体群体而成为内幕人,另一类则不仅要处于一定的群体,还需基于一定的事实才能成为内幕人。
  内幕人为:1.作为业务执行机构或监督机构的成员或者作为发行商的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承担个人责任的股东;2.因在发行商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资本中参股;3.因其在职业或工作或因其任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未公开的、与一个或数个内幕人证券的发行商相关或与内幕人证券相关的事实的人,此种事实倘若公开将会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
  基于法律的操作性考虑,该条还对内幕人的事实作出例外性解释。如该条第(2)款所述。仅仅基于公开的事实所作的评估不属于内幕人事实,即使他可能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当行为客体和行为主体的法律定义明确后,对于如何确定这一行为就可以从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并行作出,以达到互应互补之效。内幕人禁止为如下行为:1.利用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2.未经授权将内幕人事实告知他人或是他人得知;3.基于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建议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为了对法规内容进一步补充,在该条的第(2)款中,从客体的角度补充非内幕人的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禁止知悉内幕人事实的第三人利用此种消息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二、德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查处
  德国金融监管局(简称Bafin)不仅监管证券、期货市场,还有银行等金融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强调保护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上不受其他投资者的影响。个人投资者与机构大户一样享有同级别的信息。市场组织者确保投资者享有公平待遇。监管内幕交易方面,一方面要确保市场参与者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多方参与者共同来防范。
  (一)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方式
  1、市场监管。德国有8个证券、期货交易所,还有一个能源交易所,一个农产品交易所……。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分析,SAS,国际流行的统计分析方式。
  2、监督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监督高管人员的交易行为,例如公司董事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须报告,亲属交易也要提交报告,信息公布在网站上。其一,监督披露跟价格相关的信息,要进行相应的分析。其二,监督跟公司选举权有关的股权变动,发生5%、10、15、20,都需向证监会提交报告,信息发布在Bafin网站上。股权变更,以及非市场上的股权变更,也要在网站上公布;公司并购也要作报告。
  实践中内幕交易监管的做法:内幕交易行为如果被发现了,他可能被判5年监禁,也可能被判180万欧元罚金。
  (二)查处内幕交易案例的具体做法
  一个公司股票波动情况,出现与股票走势相反的信息披露,在披露之前股票就已经上扬了,这说明有些人已经提前得到内幕信息。监管部门首先会向公司质询哪些人提前得到消息?还有哪些渠道将这些消息流失?要求提交得到消息人员名单;第二点是调查信息披露之前有哪些人员买了股票;向投资银行提出报告要求,银行会把这些人参与股票的情况提交Bafin。这样就有了两份名单,可以查到谁参与了内幕交易。第三,如何对付内幕交易参与者?向公众公布内幕交易者名单,参与细节都将公布出来,有关检察部门将会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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