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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怀疑到司法信赖——树立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路径探讨

  4.要大力清除司法腐败,树立清廉的形象。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其次,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这为司法权威所必需。如果裁判得不到执行,体现法律尊严的判决书成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白条”,人们就会对法律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视,就会消极地否认法律的权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们将根本不服从裁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积极地抵抗法律的权威。法院是定纷止争的场所,司法腐败使这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也变得不讲理了。必须集中力量,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查处一批司法腐败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予以严惩,绝不姑息手软。
  5.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社会舆论工具对司法的公开、公正、合法性的监督,使发生在司法各个环节的任何有悖于司法公正的现象都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司法公正就能得以确保,司法权威也才能逐步确立。
  关于法官,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只应对法律负责,法院不应当受到来自法律规定的必要的监督之外的干涉和限制。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
  1.提高招录法官的机关级别与标准。坚持由高级法院独立的人事部门考录法官,提高筛选标准,坚持任前公示与品德考核和业务考核并重,并重点考核法官候选人的政策把握能力,建立法官品德考核与业务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延长法官退休年龄,提高法官待遇。同时不断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坚持三年一个月的标准。
  2、加强法警配置。在法官执行公务时或外出执勤时,原则上应跟随一名法警。遇有特殊情况,加派法警保护。对法院家属院进行安全保护,对法官人身安全进行业外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法院班车。
  3、改革目前的法官行政化管理和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规定法官独立制度。改革现有的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和“提前介入”、“请示汇报”等习惯做法,代之以内部独立制度的确立。
  此外,在审判体制上,笔者有一些只是理论构想,不是很成熟的想法。
  1、建立法院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院不是立法机关,更不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及其的法院只能严格执法,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法院司法权派生于立法权,人大立什么样的法,法院司什么样的法。诚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但是人民的政权不等于由人民群众亲自掌握政权,同样,司法权也是需要由专业的法官队伍掌握。在政治上,要保证我们的法官队伍不变色,时刻用人民的监督来强化法官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同时,在业务上和法律程序上,坚持法律的绝对权威,不允许任何人对司法权威提出异议。如果由异议,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一旦经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即具有公定力,不允许在司法程序中直接针对法院提出异议。
  但是,法院司法所遵守的法律的公定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推翻:①、人大机关将法律公布为失效;②,社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较大异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中止施行;③,属于法律效力位阶应用错误不得作为法院司法豁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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