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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怀疑到司法信赖——树立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路径探讨

  第六、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阻碍执行因素是否归结于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的当事人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这时法院没有措施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当事人就会对法院处理案件的威信大打折扣。
  第七、当事人对法官的职务廉洁性、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方法的认可度。法官具有公务员与审判业务人员双重身份。一方面,法官的政治立场要坚定,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精研审判业务,做到法律精通;还要注意工作方法,使当事人信服裁判结果和法院执行力。
  第八、社会对法院整个诉讼活动的认可度。法院的整体权威通过当事人、新闻媒介在全社会进行传播。传播的内容就是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及媒体对法院的社会评价。因此,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应该谨慎公正,只有这样,才能从权威文化的源头上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此外,法制环境对司法权威也形成了一定的影响。突出的有:
  第一、立法的可适性对法院司法权威形成挑战。不可否认,近几年,我国的立法建设发展迅速,法律体系日臻完备,不存在恶法立法的问题。但是,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还是受到许多当事人的冲击和阻挠。不是因为立法有问题,而是因为法律是一般性的规定,而个案是特殊性的规定,有时候个案正义与法制统一的矛盾是很难调和的。有人认为,在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中,司法公正还可以分为普遍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③(③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三条。)普遍的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内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性;个别公正则是指个案所体现的公正。这就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和价值判断。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出现冲突。
  第二、法律文化与非法律文化的冲突。法院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中,往往依照法律思维进行裁判,可是,当事人,尤其是一些农村当事人,往往依据村规民约、公序良俗甚至是一些道德准则。“当人们对司法主体缺乏一种必要的神圣感时,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人们对司法的尊重也无所依凭。”④(④陇夫著:《尊重司法的理由》,载法制日报1999年12月5日版)当法律文明遭遇村落文明或者愚昧,无奈的不仅仅是法官,更是我们的司法权威。
   第三、司法权威与行政权威的冲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可是法院从人事、财政、物资装备等都需要党委政府支持,许多地方关系需要找党委政府协调。英国有句法谚语: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样,法院也不能做自己顶头上司的法官。在目前的政权体制下,同级法院的司法权威并不是十分牢固的。
  第四、执行难挑战法院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底线。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执行依据,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如果裁判文书失去可执行性,无异于废纸一张。因此,抗拒执行是法院司法权威遇到的最直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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