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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怀疑到司法信赖——树立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路径探讨

  通过分析司法权威的建立过程,我们会发现权威建立的动态路径:第一、权威主体向个别权威受众实施权威的活动;第二、个别权威受众对权威主体权威活动的内心感受;第三、个别权威受众依据自己的内心感受对权威主体进行实体价值评价,并与权威受众群体进行信息交流;第四、个别权威受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实体价值评价形成相对稳定的权威观念——即权威文化。这个过程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威主体在建立权威的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第二、权威受众在建立权威过程中居于被动地位;第三、权威受众是权威实现的关键要素;第四、在权威建立的过程中,权威主体进行正面活动能获得权威受众的积极评价,增加一定量的认可度与公信力;而权威主体进行负面活动会获得权威受众的消极评价,减损一定量的认可度与公信力;这种认可度与公信力的增减与案件数量不成正比,导致司法权威的认可度与公信力呈现一种不规则的发展。
  二、当前法院司法权威的现状分析 
  运用上述社会分析法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现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法院在树立司法权威中面临的种种考验:
  第一、法院司法程序是否公正、廉洁、避免合理怀疑。我们的法官,尤其是一些基层法官,在办案中有时候不注意与当事人的单方接触,造成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对法院威信产生影响。至于贪赃枉法、需私舞弊、索贿受贿,不仅仅是司法权威受到玷污,而且也是触犯刑法的犯罪,恶劣影响更大。
  第二、法院的实体裁判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立法的可适性对法院司法权威形成挑战。不可否认,近几年,我国的立法建设发展迅速,法律体系日臻完备,不存在恶法立法的问题。但是,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还是受到许多当事人的冲击和阻挠。不是因为立法有问题,而是因为法律是一般性的规定,而个案是特殊性的规定,有时候个案正义与法制统一的矛盾是很难调和的。这就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和价值判断。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出现冲突。
  第三、法院的裁判结果的执行过程是否严肃。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我国法院面临着大量的执行难。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信息滞后,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造成,可执而不能执;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政策的影响,造成法院的个案裁判被行政机关变相作废。如在当事人缠诉上访中,一些不应得到利益的当事人因行政上访得到了在审判过程中失去的利益,造成对法院的蔑视。
  第四、民众心中对法院原始的权威印象是否与现行法院司法过程相一致,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法院的价值预期是否符合法院诉讼过程设计。即法律文化与非法律文化的冲突。法院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中,往往依照法律思维进行裁判,可是,当事人,尤其是一些农村当事人,往往依据村规民约、公序良俗甚至是一些道德准则。当法律文明遭遇村落文明或者愚昧,无奈的不仅仅是法官,更是我们的司法权威。
  第五、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法院的价值预期是否符合法院诉讼过程设计。由于当事人不一定理解诉讼程序的时间安排,一旦案件拖延,当事人以为是法官有意拖延,自然对法官的廉洁性及法院的公正产生怀疑。正是基于对诉讼便利性的考虑,各国纷纷采用各种简易程序为目标改革原有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在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就是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②(②林万新:《实施“全权法官”制度之我见》,载于《当代审判》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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