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司法权威的物质实体要素及非物质实体要素,我们会发现司法权威的静态结构:权威主体、权威受众及权威文化。
第一、法院是司法权威的当然主体。第一,具有具体物质形态和制度形态的法院是司法权威得以实现的首要媒介。司法权威媒介意义上的法院,具有两种形态:一是物质形态,即法院机关建筑物。法院建筑物是否威严、是否有气势是一个国家或一定法院辖区内法律权威状况最直观、最表象的第一考量对象。第二就是组织意义上的法院,即法院组织。法院不仅本身具有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组织,而且与警察、军队、监狱等暴力机关一起,构成法律权威的实现载体,而法院的司法权威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实现司法权威的过程,并且这个过程直接借助法官实现。拉德布鲁赫则认为, “法官是法律效力由应然到实然的桥梁和中介,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①(①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M] p-100 .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第三、司法活动意义上的法院——法官。法官是实现司法权威从法院到民众传递的直接媒介。由于司法权威是通过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得以反映,而法官作为实现司法权威的主体,成为司法权系统中最具活力的构成要素。一个国家或地方的法官形象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公众对法院权威的信任程度,法官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民众心理上的司法权威。
第二,民众是司法权威的当然受众。司法权威的受众依据与司法权威主体的关系,可分为潜在受众与直接受众。其中潜在受众是指没有直接参加到诉讼活动中的人。但是他们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对司法权威形成最终评价,是司法权威认可度的主观载体。第二是直接受众,即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由于他们直接参与诉讼,与法院和法官在诉讼中形成一种起诉权与裁判权的关系,他们对司法权威形成最直观、最有说服力的第一印象,并对潜在受众产生价值影响。
第三、司法权威最后借助司法权威文化在主体与受众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法院司法权威文化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1、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形成的司法权附着于行政权的不独立性,及历史上封建王朝和旧中国的司法腐败,使民众形成了较重的厌讼心理。民众一方面对法官形成很高的期望:历史上的清官家喻户晓、人人垂范;同时,对法院也有较重的负面心理:如司法腐败“衙门自古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同时在农村群众中普遍认为只要惹上官司,就说明一个人的品德有问题,受到社会的鄙视。 2、认识水平的影响。法院司法权威文化建设的内容涵盖物质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由于对法院权威文化建设内容认识的不到位,特别是在群众中的普法力度不够,阻碍了法院权威的全面发展、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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