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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怀疑到司法信赖——树立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路径探讨

【关键词】司法权威;路径;司法信赖;认可度;公信力;司法怀疑;价值冲突
【全文】
  引 言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需要重视法制建设,包括立法的完善、司法的公正、执法的统一、守法的自觉、违法的救济;需要重视法制机关建设,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检察院建设和法院建设。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是权力被制约过度也会导致国家机器功能的弱化,无法完成国家职能。
  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有着历史悠久的权威文化,曾经在民众心中有着很好的信仰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审判机关面对的审判形势出现复杂化趋势,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对一些新问题,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困惑;由于部分人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和经济部门社会地位的提高,法院由于不掌握经济利益被称为“清水衙门”,这种现象在今天仍然存在;由于法院出于被支持的地位、财权不独立,法院在行使职权时顾忌太多;由于法官的经济待遇提高与经济发展相比相对滞后,加大了被经济腐蚀的危险;由于缺少对法官的职业保护,每年我国的审判战线都有不少法官被不法分子侵害、以身殉职的情况。在全社会关注法院司法公正、要求司法高效、树立司法权威、严惩司法腐败的时候,在我们的法官履行神圣职责的时候,这些瑕疵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
  我们的法院需要提高社会权威,我们的法官需要得到社会信任。
  正  文
  一、司法权威的含义与内涵。
  研究司法权威,首先必须明确司法权威的含义,界定司法权威的内涵,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对司法权威进行实证分析和价值判断。
  (一)司法权威的文义、渊源及概念。
  权威一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若此则百官恫优,少长相越,万邪并起,权威分移”。在西方,权威一词源于拉丁文auctoritas,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权威是使人信从的力量。《辞海》中注释:权威是权力和威望。因此,权威最直观的含义就是:权力和威信。
  权威借助于不同的主体体现不同的权威属性:借助政权主体,就是政权权威;借助文化主体,就是文化权威。司法权威就是依附司法主体形成的权力和威信,即司法主体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使司法受众服从和信赖的权力与威势。司法权威本质上是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裁判活动的一种价值确信与内心信赖。
  (二)司法权威诸要素的社会学分析。
  通过对权威现象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司法权威的静态结构:权威主体、权威受众及权威文化。权威作为一种威慑力量,其存在与否不以权威主体的善恶性为判断标准,但是,权威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必须要有它依附的主体、适用的客体、实现权威的媒介。人类最早的权威主体要数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领,而后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建立,统治阶级成为了当然的权威主体,这种权威是政权权威,也就是司法权威的母体。执政者建立了国家机器,裁判组织和裁判人员运作着司法机器,与司法机器一起成为司法权威的依附主体。司法权威的主体具有绝对性,就是拥有裁判权的组织或者人员,而司法权威的受众具有相对性,只要进入了司法机关管辖范围,都成为司法权威的威慑客体。而在司法权威主体与受众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社会互动形成了一种文化形态——司法权威文化。司法权威主体与客体相互影响形成权威文化,并借助权威文化定位自己的相对位置,不断调整权威认可度与公信力。
  在表现形式上,司法权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司法在国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1、对司法的需要,是否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2、对司法的信赖,是否相信司法机关秉公正据事实依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裁判的服从,是否接受、执行裁判结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当程序请求变更;4、对违法犯罪的主动纠举,是否在法治社会中定位自己的主体价值。三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及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观,即司法权威实现的实物媒介:法院、法官、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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