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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怀疑到司法信赖——树立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路径探讨

从司法怀疑到司法信赖——树立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路径探讨


柳海峰


【摘要】法院司法权威具有独立于法院司法裁判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之外的独立价值,即:一、对潜在的破坏现行法律秩序动因的压制和威慑;二、对现行法律秩序的看守和督视;三、巩固民众对现行国家秩序的价值确信。<br>相对于法院诉讼活动,司法权威更接近于一种无形资本,容易在法律实务中忽视。司法权威本质上是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裁判活动的一种价值确信与内心信赖。通过分析司法权威的物质实体要素及非物质实体要素,我们会发现司法权威的静态结构:权威主体、权威受众及权威文化;通过分析司法权威的建立过程,我们会发现权威建立的动态路径:第一、权威主体向个别权威受众实施权威的活动;第二、个别权威受众对权威主体权威活动的内心感受;第三、个别权威受众依据自己的内心感受对权威主体进行实体价值评价,并与权威受众群体进行信息交流;第四、个别权威受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实体价值评价形成相对稳定的权威观念——即权威文化。这个过程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威主体在建立权威的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第二、权威受众在建立权威过程中居于被动地位;第三、权威受众是权威实现的关键要素;第四、在权威建立的过程中,权威主体进行正面活动能获得权威受众的积极评价,增加一定量的认可度与公信力;而权威主体进行负面活动会获得权威受众的消极评价,减损一定量的认可度与公信力;这种认可度与公信力的增减与案件数量不成正比,导致司法权威的认可度与公信力呈现一种不规则的发展过程。<br>运用上述社会分析法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现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法院在树立司法权威中面临的种种考验:第一、法院司法程序是否公正、廉洁、避免合理怀疑;第二、法院的实体裁判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第三、法院的裁判结果的执行过程是否严肃;第四、民众心中对法院原始的权威印象是否与现行法院司法过程相一致;第五、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法院的价值预期是否符合法院诉讼过程设计;第六、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阻碍执行因素是否归结于法院;第七、当事人对法官的职务廉洁性、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方法的认可度;第八、社会对法院整个诉讼活动的认可度。<br>现阶段,当事人及部分民众对法院诉讼活动持不信任、不理睬的司法怀疑态度,与我们要达到的建立社会司法信赖有不少差距,这实际上是一系列价值冲突的结果:第一、公平正义价值与司法权威的矛盾;第二、行政政策与司法裁判个案结果的矛盾;第三、亲民近民与司法权威的矛盾;第四、审判与执行的矛盾;第五、当事人的对法院的预期与法院实际的裁判结果之间的矛盾;第六、法院权力与法院地位的矛盾等等。<br>正确处理好我国法院面临的种种考验并依据价值冲突的位阶原则、比例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来指导诉讼是法院在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同时,对当事人及民众进行法律宣传,弥合法院与当事人在法律认识上的差异,实现价值认同,实现权威价值的最大化。(全文共计10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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