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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职务关系

  二、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内容
  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及其国家警察机关与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之间有关人民警察职务方面的权利义务。由于人民警察同时又是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为《人民警察法》)和相关的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中人民警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分别为:
  (一)人民警察因警察职务关系依法享有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需国家权力方面的权利,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警察权力的权利。这是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中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权利。人民警察代表国家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在与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权力。因而国家要赋予其人民警察的职务必须赋予其可以行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国家权力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务需要和职责分工依法可以行使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中规定的各项权力。
  2、获取因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方面的权利。人民警察要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管理国家的社会治安事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因而国家应该创造条件和机会(如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条件和机会等)让人民警察能够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3、基于人民警察身份而享有的物质权益、职业保障和职业上的自由选择等权益。具体包括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职务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权,享受抚恤、优待权和职业保障权,辞职权等。
  4、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对国家警察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当人民警察在职务上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5、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人民警察因警察职务关系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纪守法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同时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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