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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职务关系

论人民警察职务关系


卢建军


【全文】
  虽然警察职能由国家承担、具体的警察职权有又分属于不同的警察机关享有,但国家警察职能的实现和警察机关警察职权的行使却只能通过国家任命的人民警察来实际完成。因此,人民警察如何产生,如何代表国家履行警察职责、行使警察职权以及国家和警察机关如何管理他们,如何激励他们积极地执行职务、防止其滥用职权,就成为实现国家警察职能和保证警察职权准确行使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主要内容就是确定国家与人民警察之间的警察职务关系。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存在是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能够以警察机关的名义实施警务活动、行使警察权力的前提和基础,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也是理解和认识人民警察法律地位及其基于人民警察身份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键。因而,研究人民警察职务关系无
  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人民警察职务关系,是指公民基于担任一定的警察职务而与国家以及国家警察机关之间所形成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在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而国家或人民警察所属的警察机关是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中任职进而取得人民警察职务或人民警察资格而形成,并因人民警察职务的变动而变化。对人民警察职务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认识:⑴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人民警察职务关系是公民基于担任人民警察职务而与国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实现依赖于国家设置的人民警察职务,这种职务通过任用具体的公民担任人民警察得到实际落实。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职务关系又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国家是委托人,而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则是被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就是被委托人(人民警察)要以委托人(国家)的名义按委托人(国家)的要求开展警务活动。因而,人民警察开展警务活动的后果归属于国家(委托人),而不是归属于担任人民警察职务公民(被委托人)个人。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因履行职务引发纠纷后既不能成为诉讼的被告,也不能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还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警察职务关系中反映出来的委托法律关系的内容——具体的权利义务,不是由当事人(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和国家)约定的,而是由国家法律在事先明确规定的。⑵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与警察机关之间的关系。虽然从根本上讲,人民警察职务关系是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的各种活动往往通过国家设置的国家机关体现出来。因而,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也就转化为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与国家设置的警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与警察机关之间产生的职务关系是具体化了的人民警察职务关系。因此被任命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才被任职到具体的警察机关,被任命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警察权力时必须以特定的警察机关的名义来进行,国家对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承受法律后果由具体的警察机关来承受。国家对人民警察的监督、管理也就转化为具体警察机关对人民警察的监督管理,国家与人民警察之间因职务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就转化为特定警察机关与人民警察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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