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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行政约束行为

  (三)某些有违法嫌疑的人
  对于某些有违法嫌疑的人,警察机关为了查明其违法事实、防止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警察行政约束行为。我国《戒严法》第23条规定:戒严值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到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我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时,可依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留置盘问。
  (四)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和迷失的老人、儿童
  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警察机关有监管或约束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和迷失的老人、儿童的职责。但在实践中,当发生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或老人、儿童迷失时,他们本人或者他们的监护人往往求助于警察。我们也一直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在新时期我们又对警察机关提出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加之《人民警察法》又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所以,警察在值勤中发现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和迷失的老人、儿童,或者由群众送至公安派出所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和迷失的老人、儿童,人民警察都要对起进行看管和约束,并和其家长、监护人联系,以防止其继续出走或丢失。
  (五)意图自杀的人
  对于意图自杀的人进行救助并在救助后进行监管和约束通常也有警察机关来进行。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对此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德国《联邦国境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对将自杀者,境保局得管束之。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7条第2项规定:意图自杀,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者,得管束之。[4]尽管我国警察法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由于警察负有维护人身安全的基本职责,对于意图自杀的人进行救助并在救助后进行监管和约束也是有警察机关来进行。
  (六)其他人员
  对于其他人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使其自身的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或者可能危及别人的人身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等情形时,需要警察人员对其约束的,警察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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