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无过错输血反应。在临床输血过程中,由于抗体产生之前为抗原,在抗原产生但未形成抗体之前,通过现有的科技设备,不能检测丙肝病毒,在世界医学领域,都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丙肝病毒漏检率,我国允许的漏检率为3%。正是由于“窗口期”以及“漏检率”的客观存在,绝对安全的血液估计只占所输血液的40%左右。可见,所谓无过错输血是指献血者、血站、输血者均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而由于医学技术本身局限性原因,导致受血者感染的事件。鉴于以上特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无过错输血纳入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免除了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典型医疗危险行为的不幸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主张时,有的以被告方无过错为由驳回受害人诉讼请求,有的则变通地适用《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各方共同分担上述损害结果。
笔者赞同后一种做法。根据民法的精神,有损害结果就应当得到民事救济,无论是否有错。我们可以将社会上损害的成因概括为两类:其一叫作“不法之行为”,其二叫作“不幸之事件”。医院有错的纠纷属于前者,而医院无错的纠纷属于后者——“不幸之事件”。法律对“不法之行为”,通过设定过错归责原则,以赔偿实现对被侵权人救济、对侵权人惩戒的法律价值。法律对“不幸之事件”,则是通过设定无过错归责原则(no-fault liability),以强制性无过错保险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以实现民法所追求的利益价值。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恰恰发挥了保险社会化均摊不幸的优势。然而,我们忽视了医疗行为高风险的特点,忽视了医疗不幸的受害人利益,将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旨在均摊过错者法律责任的执业险上,这是一种错误的政策导向。
【注释】作者简介:现任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负责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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