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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证券、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理念

  是否可以创造规律呢?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市场因素是千变万化的,不可能在没有摸清市场脉搏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毫无顾忌的去创造规律。首先,必须掌握市场内在的运行规律,通过人的因素适当去调节、引导,而非盲目去创造或者改变市场运行模式、方法。尽管西方国家有一整套经验、规则,但如果照抄照搬,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没有完全驯服市场这头“猛兽”之前,不应轻言我们可以驾驭这个市场。不能在无的放矢的情况下,随意调整市场的发展、变化,不能人为地改变市场的发展轨迹,不要让市场跟着我们的节奏,而应当由我们跟着市场的节奏去寻求加快发展的途径。
  (三)静待与发达国家监管理念的接轨
  在我国,一种比较激进的观点是认为应当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即全盘接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理念,一切运行模式与外国同化。主要的倾向是与美国接轨。而到目前为止,按照我们介绍的国外的不同监管模式,美国的方法并不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相反,还受到多种批评。在我们还没有研究透西方国家监管模式的情况下,似乎不宜照搬照抄人家的监管理念。国情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不同,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肯定也是不同的。如果我们照搬了美国的方法,发现是错误的,回过头来又照搬德国的,如果又发现是错误的,下一步我们该怎么办?国人就会说,应当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再作决定。要考虑的是,在这期间,我们的市场要不要发展,在没有看清道路之前,又该怎么做?因此,有许多问题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考虑的,不是平常做事那么简单。只有认真研究市场规律,等待我们的市场、社会发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可能会出现与西方国家监管理念接轨的问题,在初级阶段,不可能一步到位。发展之后的结果是自然而然地与发达国家监管理念接轨,不是强求而来,应当是水到渠自然成的一种模式。
  西方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技术、寻求权力集中等做法,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的,并且我们也是在极力争取监管权力的集中,寻求监管技术的改进和提高,希望在掌握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监管促进市场的发展,而非阻碍市场的良性发展。本世纪前20年,是我国争取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关键20年,实现这一目标,就等于我们实现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奋斗目标,也会为今后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打下良好基础。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办事,均能够取得预想的效果,反之,就会事倍功半,永远找不到前进的正确方向,或者迷失正确方向,无限期延长成功的路程。虽然法律监管只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非常小的内容,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应当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以研究、总结,才能不断取得法律上、经济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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