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证券、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理念
吴庆宝
【全文】
中国在世界上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国的经济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以法国飞马投资集团为代表的投资中介公司等开始寻求进入中国市场进行淘金,他们纷纷到中国开办展示活动,介绍自己的产品和规模,并表示有信心在亚洲开发市场,希望这是合作的开始。与此同时,他们也非常重视美国方面的市场监管发展变化的情况。中国在制订监管规章时,会遇到如何面临世界各国规章的问题。国外较为成功的做法是,对客户资金进行保险,例如私营保险公司、公益事业方面的保险公司,与客户打交道的人士要有许可证制度,例如期货、券商等。其主要目的是尽力减少客户资金的风险,实现应有的利润率。至于监管手段,市场上贸易商有几家,监管机构应当知道,要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中介公司经营要有业绩,还要有争端解决机制,一套科学结算办法,以减少体制内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避免跨市场做法。市场结算办法:1、保险,2、保函,3、追加保证金。监管机构要强调三公正原则,确保公平执法。
一、世界各国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概况
(一)澳大利亚。中央监管证券、期货整个市场;澳大利亚正处于过渡时期,强调证券、期货业许可证,2004年4月开始形成一个许可证,由证券投资委员会颁布。中央政府与其他政府一样,只制订一般性规则;另一个则是自我管理层面,例如交易所,成员组织,负责日常业务。澳大利亚由交易所进行自我管理,例如悉尼期货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与客户实行协商解决争端办法。澳大利亚代表管理的世界发展趋势。
(二)加拿大没有中央级监管机构。由不同省份组成联邦政府,实际权力掌握在省、州政府,每个省都有不同规定。加拿大应有一个统一的风险管理办法,短期内要统一是不可能的。有一个投资管理协会,每个省份有不同的规则保护客户权益,例如:1、独立帐户;2、保险;3、资本维持原则。
(三)香港统一、单一的监管办法。有一个赔偿机制:1、保险;2、政府保证;限于一定的赔偿数额,只是针对经纪商舞弊、欺诈带来的损失。如果赔偿无限,就会鼓励经营商的不法行为。赔偿太低,就是鼓励券商有更多资本。客户可选择资金充足的公司。
(四)日本由两家中央机构监管:1、经济贸易部,2、农林水产部。有建立客户独立帐户的办法,券商要负责掌握客户的情况,让他们知道在与谁打交道。“911”之前的办法,使得经纪商的工作更加繁重,很多交易是通过其他办法做成的。在国际贸易中掌握客户的情况是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