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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行政的核心和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一词最早源于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的《政府论》一文,在该文中,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的自由权利,洛克首次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而司法的核心和实质则是司法权,司法权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文,为加强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他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主张三种权力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以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和独断专行。由此,“三权分立原则”成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要的一项政治制度,并在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从我国的历史传统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诸法合体”,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权受行政权排斥和吸收,典型表现即是行政长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还执掌着司法权。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使得政府权力无限扩大,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功能难以发挥。改革开放后,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尤其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职能上基本分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功能有所体现,但二者在体制上并未完全分离,司法权对行政权仍有相当程度的依附性。因此,不论是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法律背景、法律文化出发,还是从我国一党制的政治体制出发,都决定了我们在对司法权进行配置时,在对司法制度进行设计时,必须考虑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民族传统、社会心理,而不能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搞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我国属于一党执政的国家,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构架中,司法权、行政权均来源于立法权,不管是拥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还是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他们都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都对立法机关负责,并共同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因此,在我国既无分权思想产生的土壤和基础,更无分权制度的建构和保障,我国的政治制度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之上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同时,更强调司法权与行政权通过彼此协调、良性互动来实现各自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功能和作用。监督中有互动,互动中有监督,这是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那种不根据国情,片面追求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观点,容易引人误入歧途,给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带来不利影响。
  三、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对象与深度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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