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张正孝
【全文】
引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青少年犯罪案件(指18-25岁的青年犯罪和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已从2001年的60%上升到2005年的74%,其中,14-16岁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占到整个青少年犯罪案件的81.6%,并以每年18%的幅度递增[1],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之高,上升幅度之快,既让人触目惊心,又让人痛心疾首!笔者现结合所在基层法院近年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发展趋势、形成原因作一粗浅分析和探讨,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为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倾注自己的爱心和热情。一、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 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三年期间,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共审理各类公诉刑事案件570件801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3件8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1.05%和10.11%。从犯罪性质看,抢劫(含盗窃)犯罪20件32人、盗窃犯罪20件20人、寻衅滋事犯罪8件10人、强奸犯罪9件10人、故意伤害犯罪3件3人、绑架犯罪1件2人、抢夺犯罪2件4人;从年龄看,14-16岁31人、16-18岁50人;从被告人的身份看,失学辍学60人、在校学生21人;从文化程度看,高中文化4人、初中文化41人、小学文化32人、文盲4人。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法制观念普遍淡薄,法律知识匮乏;二是实施犯罪时多具有偶发性、模仿性;三是犯罪前大多具有吸烟、喝酒、离家出走、偷拿家中钱物、赌博、殴打、侮辱他人、聚众斗殴等不良行为;四是被告人普遍存在思想单纯、思维幼稚、性格偏激且易怒、好激动,逆反心理重的特点;五是社会经历比较单纯;六是主观恶性不深。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与以前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犯罪类型更加多元化。2003年以前,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以抢劫、盗窃犯罪为主,从2004年开始,逐渐出现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绑架、抢夺、寻衅滋事等新类型案件。案例1:被告人曾某某(男,16岁)因欠赌债,邀约被告人谢某某(男,16岁)于2004年11月5日持刀将其表哥杨某绑架,并向其姑妈勒索赎金20000元,法院最终以绑架罪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案例2:被告人曹某(男,17岁)因受黄色期刊的毒害,于2005年6月和8月,多次使用暴力对妇女杨某某实施奸淫,法院以强奸罪对其定罪量刑;案例3:被告人胡某(男,16岁)在我县某小学校内逞强耍威、肆意挑衅,多次强拿硬要学生钱物,并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教学秩序,学校及学生家长反应强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量刑。以上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已从过去单纯的贪图钱财、追求享乐,开始向暴力侵害、寻求刺激、逞强好胜等成人化犯罪方向发展。 2、犯罪手段暴力化。2003年以前,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使是抢劫等暴力犯罪案件,也多以威胁、胁迫等方式作案,如遇被害人反抗,被告人大多选择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而较少使用暴力。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倾向明显,为达到犯罪目的,往往不计后果,稍有反抗,便直接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打击或伤害,且多出现在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寻衅滋事等犯罪中。案例4: 2005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退伍军人黄某、蔡某某、龚某、余某某等人在县城某发廊洗头时,黄某不慎与在该发廊内闲耍的被告人刘某(男,15岁)碰撞,双方发生纠纷,刘某随即摸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黄某左下腹刺伤,后又持刀连续将蔡某某左胸背部、右腰部及右背部捅伤,将龚某左上肢及左右大腿捅伤。经鉴定,蔡某某的伤构成重伤,黄某的伤构成轻伤,龚某的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虽只有15岁,却持刀连续将身强力壮的三名成年男子捅伤,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实属罕见,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 3、犯罪形式团伙化。未成年人犯罪从以前的单独作案、个人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少则三两人,多则七、八人。团伙中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甚至还有未满十四岁的青少年;既有城镇的,也有农村的;既有在校学生,也有辍学在家的,甚至还有未读过书的。这些未成年人纠合在一起,相互伙同,相互配合,往往倚仗人多势众,有恃无恐,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危害性大。案例5:被告人王某某(男,14岁)、杨某某(男,15岁)、曹某某(男,16岁)、刘某(男,17岁)被指控犯抢劫罪一案。被告人王某某自幼父母双亡,十岁时流浪至我县;被告人杨某某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外出务工;被告人曹某某父母离异,均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被告人刘某小学毕业后,在家闲耍,其父母因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四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为追求享乐,多次持刀、钢管及砖头等凶器对数名成年人实施抢劫,并致多人受伤,暴力程度重,社会影响大。 4、犯罪年龄低,文化程度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且文化程度普遍在初中以下。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由17.6岁降为15.7岁,而这些未成年人中80%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2]。案例6:读小学六年级的被告人李某某(男,14岁),因与该校初一学生包某在校内产生矛盾,李某某用携带的匕首连续将包某在内的四名初一学生捅成重伤、轻伤和轻微伤。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该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正向低龄化方向发展,并向在校学生蔓延。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的原因当今社会,由于部分未成年人心理素质低,自控能力差,面对来自生活、学习、就业、情感、社会等方面的诸多压力,茫然不知所措,于是选择回避矛盾,逃避现实,逐渐变得精神空虚,行为失范,终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配置不均,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差距加大,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下,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滋生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思想,为违法犯罪埋下了罪恶的种子。但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其个体知识阅历浅、辨别控制能力差等原因,但更多的则在于家庭、学校、社会职责不全、功能缺失而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一)家庭教育失败。家庭是社会生活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稳定对青少年有着直接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婚姻家庭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生活在动荡不安、父母离异家庭中的子女由于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往往出现性格怪僻,沉默寡言,独来独往,情绪波动大,喜怒无常的特点,一旦受到意外因素刺激,极易大动干戈,实施暴力犯罪,人们把这种家庭称之为“失和”型家庭(案例5中的被告人曹某某即属于这种情况)。据统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来自单亲家庭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6.4%,来自婚姻动荡家庭的占25.2%[3]。有的家庭条件优越,视子女如掌上明珠,百般溺爱,百般迁就,对子女的不良行为熟视无睹,任其自由发展。在这种家庭成长的子女,任性、蛮横、刁钻,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往往只懂享受,不懂付出,只求索取,不求回报,一旦愿望得不到满足,或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滑向犯罪的深渊,人们称这种家庭为“溺爱”型家庭。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吕某某(女,14岁)等四名未成年被告人抢劫一案,吕某某父母均为国家公务员,家庭条件优越,由于父母溺爱,逐步沾染上了吸烟、喝酒等不良恶习,并与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恋爱同居,当法官问及其作案动机,吕某某坦言能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新鲜、刺激、好玩。还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自身素质差,家庭教育滞后,望子成龙心切,对子女期望值过高,子女稍有不良行为,便厉声喝斥,严加指责,甚至拳脚相加,棍棒相向,相互间缺乏沟通,缺乏交流。生活在这种家庭的子女,整日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其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为逃避父母的约束和打骂,往往浪迹街头、夜不归宿,甚至离家出走,一旦受到他人教唆或沾染不良习气,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人们称这种家庭为“打骂”型家庭。还有的父母因生活窘迫,经济困难,为改善生存条件外出打工,遂将子女留守在家(俗称留守儿童),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管,父母因年老多病,精力有限,无法对孙子女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教,只得放任自流,顺其自然。生活在这种家庭的子女,无羁无绊,极易沾染不良习气而走上犯罪道路,人们称这种家庭为“放任”型家庭。以上四种家庭几乎囊括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所生活的家庭环境,因此,家庭教育失败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关键原因。(二)学校教育错位。一方面,注重应试教育,将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学校和教师教育水平的唯一指标,导致学校和教师只重视学生的文化教育而忽视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和教师只“教书”不“育人”,学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法制观念淡薄,抵御不良侵袭的能力弱。另一方面,学校为树立形象和声誉,对成绩不好表现又差或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是帮助教育,加强管理而是清除出学校,不仅剥夺了学生改正缺点错误的机会,而且侵犯了学生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使许多未成年人尚未接受国家的初等教育就过早流入社会,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对有过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更是将其视为“害群之马,避之不及”,对其复学、升学、就业请求漠不关心,甚至拒之门外,如案例6中的被告人李某某,司法机关尚未处理,学校便将其开除,而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表明,即使未成年人受到刑罚处罚,也不能剥夺其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因此,学校拒绝接纳有不良行为或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既是错误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据统计,2000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为初中以下文化[4],而其中有近一半的未成年人是因不良行为或犯罪前科而被学校劝退或开除的,因此,学校教育错位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社会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类在收获“真”“善”“美”的同时,也在传播“假”“丑”“恶”,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突出,不和谐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等不良风气蔓延,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滋长侵蚀着人的机体,腐化着人的灵魂,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及心理发育尚不健全,特别容易受到这种不良风气的侵害。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它在给人类带来快捷、便利的技术信息的同时,也在传播着腐朽没落的文化和有害信息,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抢劫案:王某等人均为初一年级学生,因沉迷于网络游戏,连续一天两夜泡在网吧,在父母给的零花钱用完后,为继续上网,便相互伙同,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而一些文化娱乐场所如网吧、游戏厅、歌舞厅良莠不齐,藏污纳垢,有的为招揽生意,牟取暴利,大肆宣扬色情、暴力、赌博、毒品;而各种不健康的出版物、影视作品则充斥整个市场,使未成年人极易接触、模仿。不良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加剧。 (四)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司法机关片面注重保护,轻视打击,注重教化,轻视惩罚,对那些有前科劣迹、作案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又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一律适用减轻处罚,且大都适用缓刑,导致部分案件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畸轻,刑罚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和惩戒作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放纵,致使部分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仍然恶习不改,重操旧业,继续为非作歹,有的甚至变本加厉,疯狂报复社会。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思考(一)注重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先从家庭抓起,从父母抓起,而家庭教育的核心在父母,父母自身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家庭教育的成败,而家庭教育的成败又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未来。首先,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是子女人生道路上的引路人和领航灯,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努力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其次,父母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创造轻松的家庭气氛,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讲民主讲文明,让未成年人从小感受来自父母的关爱,家庭的温暖,做人的尊严,人与人的平等;再次,父母应进行角色转换,学会换位思考,了解子女性格特点及兴趣爱好,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其健康成长的出发点和归宿,不越俎代疱,包揽一切;最后,父母对有不良行为甚至受过刑事处罚的子女,不溺爱、不放纵、不打骂、不虐待、不抛弃,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因此,家庭教育是关键,它能将教育和日常生活融为一体,覆盖面广,针对性强,对子女的思想、情感具有强烈的感染性和权威性,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火墙”。俗话说,“一个合格的母亲胜过一百个优秀的教师,一个合格的父亲胜过一百个优秀的校长”,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尽到监护责任,对子女进行科学管理和教育。(二)强化学校教育。人的一生有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学校度过,教育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一个人的成材与否,因此,学校教育对人的一生有重大影响。目前,部分学校定位不准,突出表现在只重视智力教育,忽视全面发展,只及一点,不及其余,忘记了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偏离了学校教育的方向和轨道,因此,应采取有力措施,正本清源,建议修改和完善教育考核制度,废除将学习成绩的高低作为评判学生表现的唯一标准,废除将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水平和教师教学水平的唯一标准,注重素质教育、政治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教育以及荣辱观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通过法制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范违法犯罪的能力。因此,学校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如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或校外法律辅导员从事法制教育,对“双差生”进行特殊教育、重点教育,帮助其矫正心理障碍,发现其特长和亮点,增加其成就感、荣誉感,对失足少年要帮助其认识缺点错误,树立自信心,不岐视,不冷遇,切莫让失足少年再失学的悲剧重演。(三)强调国家责任和政府责任。
宪法第
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
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作为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此外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作为国家和政府,理应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去年开始执行的免除中小学校学生学费的决定即是国家和政府承担教育责任的一种具体体现,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今后,国家还应当继续增加教育资金的投入,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教育费的家庭给予经济上的扶持和救助,以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均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拓宽就业领域,增加就业机会,建立人人有工作、人人能劳动的保障机制,转变人们只有读大学才能就业的偏执观念。同时,国家和政府要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同时,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责任,如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禁止出版发行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设立救助机构进行救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活动,努力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工读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创建民工学校或实施就地入学,让民工子女接受完整的家庭教育,减少留守儿童的存在;对有前科记录的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不随意公开未成年人刑事档案,为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5]。(四)司法机关的责任。在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同时,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又无人管教的未成年被告人在给予刑事处罚时,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使其真正感受到对自己犯罪行为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必要时得不惜牺牲个别未成年人的教化,以警示和惩戒社会上的大多数未成年人悬崖勒马,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结束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多位一体的教育功能、惩戒功能,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标本兼治,使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