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邓峰断言,现代的证券、期货这些不断涌现的新领域、新行业、新主体,使得出现“大一统”商法典的可能性完全消失。邓峰:“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4)”,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1527。 9 当下商法学界也有改采以企业概念作为商法出发点和归宿的行为主义(客观主义)体系的观点。范健:《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3页。邵建东先生预言:“在即将到来的新世纪中,《德国商法典》将会被继续修订,最终演变成一部现代企业法。”前引邵建东文,第158页; 10 王益英、郑立主编:《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11 [德]C. W. 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3页。但作者有意将小企业排除在外:“商法规范的主要特征确实不能对所有企业不加限制地适用,而在很大程度上只适用于其中的多数。” 12 民国《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第7条将“小规模经营者”的资本上限定为3万元。见国家工商管理史料小组主编:《中华民国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出版社1987年版,第20、24页。 13 王保树:“商法的实践与实践中的商法——商人法讨论大纲”,《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张民安、龚赛红:《商法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14 上海市档案馆编著:《旧中国的股份制(一八六八年——一九四九年)》,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15 农工商部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片(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大清法规大全(光绪辛丑迄宣统已酉)》实业部卷四。 16 农工商部奏遵议拟定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折,《大清法规大全(光绪辛丑迄宣统已酉)》实业部卷一,政学社印行。另见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40-647页。 17 有关官商关系与商法的关系的讨论参见姜朋:“从胡雪岩故事看官商关系与商法要义”,《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当然,笔者也注意到,在法国,传统的观点认为,经商便不能同时从事其他活动,尤其不能兼任公职——这一点还为1983年7月13日法律第25条所确认——不能兼有司法助理人员的身份(公证人、法院执达员,等等),不得同时从事与特别规范的绝大多数的自由职业(律师、建筑师、审计师,等等)。不遵守上述各规定者,将受到刑事制裁与纪律惩戒。[法]伊夫·居荣(Yves Guyon):《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但问题是,仅仅有禁令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古代也有禁止官员经商的先例,但现实却是另一番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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