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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娄继英:大灾面前,《劳动法》也应有例外

支持娄继英:大灾面前,《劳动法》也应有例外


阚敬侠


【全文】
  近日,媒体热议重庆某医院医生娄继英未经单位同意前往地震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而被除名一事。多数意见认为她的行为错误,违反劳动纪律,医院的举措是对的。也有网友认为她没有错,或认为虽然有错,但医院的做法有违人性化。
  表面看来,这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娄继英违反医院的管理规定属实,医院的做法似乎无可指责。但是,要看到,这是一起非常状态下的劳动争议,显示了《劳动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某些冲突。其实,国家有关部门早在地震发生后出现大量志愿者救援活动时就发布了规定,因为志愿参加救援工作而耽误正常上班的,视为出勤。对于大地震这样的突发重大事件,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非同寻常的措施,很多正常的社会活动都要为此让步。娄继英的行为,符合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
  反之,医院的行为,以及众多媒体的评论,显然是机械地、单纯地从《劳动法》一个角度看问题。他们没有看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与《劳动法》等其他法律的冲突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发布的规定的精神。因此,不能说,支持娄继英行为的网友就是不理智、不讲法治和纪律的,也不能说,反对娄继英行为的医院和媒体就是正确的。
  当然,这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对突发事件和中志愿者活动的立法存在某些不足,人们还没有形成确定的认识。
  志愿者的行为,当然是自愿的,包括放弃自己的工作、商业、学业。但是,志愿者的自愿放弃,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充分肯定。他们自愿失去财富、舒适和机会,不等于国家和社会应当认可他们所遭受的损失。譬如见义勇为,也是自愿的,但国家和社会一定要给与嘉奖和鼓励,以培植社会公益道德,否则久而久之,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失的集体冷漠,必然导致公民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集体冷漠。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经非常深刻了。对于志愿者的志愿行为,国家和社会同样要给以支持和鼓励。否则,对某些志愿者行为的集体冷漠必将不利于培养公民对志愿活动的参与意识。事实证明,这次地震引起了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高度同情,国际国内志愿者活动空前壮大,显示了大灾面前国际社会的团结和中国人民的凝聚力。娄继英的行为,体现了这样的凝聚力,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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