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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唯事件”与财产权

“汤唯事件”与财产权


李诗林


【关键词】“汤唯事件”;财产权
【全文】
  近日有关国家广电总局封杀汤唯广告一事,在网上闹得可谓是沸沸扬扬。为了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防止“一脱成名”现象蔚然成风,广电总局使出这一杀手锏的确于理有据。许多网友对广电总局这一行为亦持支持、肯定态度。然而,撇开带有主观色彩的道德评判,理性的思考一下:政府的公权力是否对汤唯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这一行政行为的背后是否有充足的法律理由?
  从这一角度出发,广电总局的做法似乎难辞其咎。
  纵观娱乐圈,大凡成名的明星,广告报酬必占据其收入的相当比例。广告,自然也就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道,甚至于是谋生的根本。而广电总局封杀汤唯广告的直接后果,就是让那些广告失去了在媒体上展示的机会,广告公司“谈‘汤’色变”。广告商和汤唯不仅没有利用广告达到“双赢”,甚至于连前期投入的成本都难以收回,获利自然成为泡影。据业内人士透露,汤唯因此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将达到几百万之巨。
  对这笔资金,汤唯有相应的财产权。因为财产不仅仅不包括那些实实在在的财富,还包括一些可预期的商业利益。在西方法律界看来,财产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物质基础。没有财产,也就没有人格权。在中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让世人从对私有财产的漠视中惊醒,维护自身财产权的法律意识正在潜移默化的注入人们的脑海。
  广电总局的做法,显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而对汤唯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但近些年来有关公共利益的讨论,似乎对“公共利益”很难做出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定义更是引来一片争议。对于“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私财”保护原则,呼声频起。为了防止政府拿“公共利益”当幌子,防止其滥用权力,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即政府在作出这一直接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并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尽可能的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而恰恰是在这两个方面,“汤唯事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拷问。
  广电总局在程序上做得很不到位。当各大媒体在高调炒作“汤唯事件”时,已是在广电总局作出决定之后,之前似乎没有任何有关封杀的蛛丝马迹,因为广电总局采取的是内部操作方式。封杀汤唯的原因为何,广电总局应当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以使人信服。按照广电总局后来的说法,这是为了防止“一脱成名”现象蔚然成风,避免引导青少年进入思想误区。据笔者看来,这一理由显然过于简单、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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