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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术的一个交待——论文后记

硕士学术的一个交待——论文后记


田飞龙


【全文】
  后记最重要的不是先感谢一堆人,而是先简单而真诚地交待学术心路。
  当初是怀着一片学术赤诚来展开这篇硕士论文的写作的。从选题来讲,至少包括下列四个基本动因或基础:一是导师王锡锌教授长期从事的公众参与研究和实践,跟他的较长时间的交流与合作丰富了我对民主的参与性的理解,他的“参与式民主在社会民主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的基本判断成为本文选题灵感的重要来源;二是张千帆教授近年来对农村宪政的持续关注与深入研究,特别是2007年12月专门举办了《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学术研讨会,我通过较为深入的阅读和参与对于中国农村主题的公法研究状况有了一个基本了解,并认为村民自治中对选举民主的过分强调以及业已出现的“代议民主论”可能对村民自治本身造成伤害,因而希望将参与民主应用到村民自治,以改观村民自治的学术研究与实践框架;三是我个人平时对于农村主题的法律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并写作了若干篇法律评论,因而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四是我个人来自苏北农村,农村在面临国家化和市场化双重压力下的困境让我忧虑,因此本文的写作也可以看作我对包括我的家乡在内的中国农村的某种回报方式。
  我坚定地认为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区别于国家民主的微观自治民主,不存在所谓的统治规模难题或者与代议民主的竞争问题,二十年来村民自治逐步偏离直接民主的轨道,基本上是改革思维的局限和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我们承认村民自治应该作为一种富有价值和意义的微观民主体系来对待,那么就不能想当然地隔断它丰富的原则框架、想象空间与实践前景——因为这是它最有可能做出贡献的地方。当然,对传统直接民主的负面历史记忆不会散去,对理想追求的阶段性失落可能使人类脆弱的心灵不再愿意想象。但是这一切都不应该成为我们讨论问题的实质障碍。特别是在中国,兼容直接民主原则的参与式民主具有远超过一般理性化决策的功能空间,具有更重要的促进农民现代性以及农村现代社区发育的社会功能。因而本文的基本意图即在于通过对村民自治的历史考察与逻辑归纳,以及重构与代议式民主同阶的参与式民主理论体系,为中国村民自治提供有益的“参与民主转向”指南。
  经过近一个月的正式写作,本文初稿在春节前完成。蒙导师王锡锌教授的热情指点,我在春节后对于初稿中核心的建构部分——“新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了加强。张千帆教授阅读了初稿全文,指出了文章实证性不足的缺点,并建议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统一译成“审议民主”,以避免“协商民主”与政协制度的混淆。实证研究确实非常重要,但由于时间所限,加之考博迫在眉睫,因此必然地成为本文的一大缺憾;译法的问题,我最后没有改动,主要是因为两种译法在当代中国都具有相当的学术市场,且真正的学者是会对理论体系与本土制度作出合理区分的。由于两个基本原因,论文初稿没有给更多的老师或朋友阅读指正:一是信心不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一篇近9万字的硕士论文,且意图建构的民主理论体系又相当复杂,即使建构成功,作为本文应用场景的村民自治本身更为复杂,因而可能遭致更多的批评甚或误解,以致逼使我“知难而退”;二是因为考博、青年文化评论等事务缠身。因此,本文最主要感谢的老师就是王锡锌教授和张千帆教授。其他老师的影响相对间接或不集中于这一主题,因此这里不再一一列举,而留待其他场合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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