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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

  2. 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矛盾的缓解
  “仔细分析目前中国社会不和谐的主要表现,不难看出社会冲突基本集中在国家——社会关系这条主轴线上。国家——社会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是新时期的特征” [⑥]当今中国社会,激烈冲突以及深刻矛盾不再发生于不同群体间,而是发生在国家(政府)与人民(公民)间。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与政府的利益冲突,并且这种利益冲突引发恶性事件,而这背后时常是政府的滥用权利甚至是政府的腐败。政府的权利不时滥用甚至是扩张,行政执法粗暴野蛮,这些都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因此要缓解国家——社会的矛盾,路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立法的完善,建立政府自身反省机制,加强政府人员的法治观念等。但“阳光是是最好的防腐剂”,再多的机制不如公民的监督。而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之奋斗是最好的监督方式。“孙志刚事件”就是公民为人权不懈斗争的结果,是最终促使政府对收容制度进行审查的决定因素。
  通过权利的不断主张,政府在权利斗争中不断地完善自身,行为效率不断提高,“必要的恶”得以限制。最终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和谐局面。
  3.“为权利而斗争”是通向“和谐与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有之路”,“ 法治的公正价值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柱和基本标志” “法治的有序价值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的调整功能是和谐社会的调谐器”。 [⑦]但是,又如何实现法治社会呢?而实现法治的基础:市场经济条件;民主政治。此外,还包括理性文化 [⑧],即权利义务观念。“为权利而斗争”就是理性文化的重要表现。法治不是动态的法制,是法律的实际贯彻,是一种依法治国的理念,它是一个法律的动态过程。因而,它需要通过“斗争”来实现纸上的抽象权利。这样一来,法制成为法治。
  从上可见,通过“为权利而斗争”而实现法治,最终得以构建和谐社会。
  4. “为权利而斗争”是人民利益表达渠道
  和谐社会应是不同利益群体互相沟通、协调、合作的社会。沟通的缺失往往导致多方行为的不协调,导致一方恣意的行事而不闻其他利益群体的医院,社会冲突由此产生。在价值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中国社会,正常表达利益的渠道的多少往往与利益群体的身份、经济密切相关。当下,相当部分的人群缺乏利益表达的正常渠道,或放弃权益,或通过非法的手段。社会矛盾出现尖锐化趋势。 [⑨]
  “为权利而斗争”提供了人们表达利益的渠道。人们可以通过“诉讼”、“社会舆论”、“维权联盟” 等权利斗争手段,来表达利益。权利的申张其背后,往往是利益的诉求。申张权利、权利斗争就是表达利益的行为。它较之代议制度、申诉制度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主动性。因而在如今表达权缺失的环境夏,应对合法的权利(即使是群体性上访、必要的缠诉)支持。政府、人大应看到,权利斗争愈发激烈,其利益群体的诉求也就越大。应及时采取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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