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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

在和谐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


姜旭东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道路中,往往人们认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解纷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方式。然而看似不和谐的“为权利而斗争”,在长远看来,对促进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为权利而斗争;和谐社会
【全文】
  2004年党的十六界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尽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党必须“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确,在如今处在转型社会的中国,各种社会问题以及利益的冲突日益突出,因此我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正确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然而,在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上,理论上出现了不少观点,提出了多种走向和谐社会的道路。如,有学者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公共参与,也有的提出需要以人为本。本文也提出了一条走向和谐社会的道路,即“为权利而斗争”。但是,“为权利而斗争”的表述往往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斗争哲学”,并容易与之混淆。“为权利而斗争”与“斗争哲学”的区别是什么呢?难道“为权利而斗争”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吗?其促进和谐的机制是如何的?即使“为权利而斗争”是否需要必要的限制?这些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为权利而斗争” [1]与斗争哲学
  “为权利而斗争”一词来源于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文。耶林认为“抽象的法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兑现”,因而需要法权利人主张权利,为权利而奋斗,否则法只是一纸空文。因此,他主张法的生命在于斗争。如果每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因而,“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每个人的义务。的确,在我国建设社会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珍惜自己的权利并为之斗争,有利法治社会的真正到来。法治社会从来不是政治口号,而需要每个人的亲自实践,通过“为权利而斗争”,使期待的利益成为现实。从“只要个说法的秋菊”到“反流氓软件联盟”,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为权利而斗争”的队伍中来,权利在不断地被申张,法治社会在不断得实现。
  有人会从“为权利而斗争”联想到“斗争哲学”,并将两者混淆。虽然,两者有共同之处,在于利益的获得需要以斗争的形式来实现,这一个过程是激烈的冲突、对抗。但两者有更多的不同之处。“斗争哲学”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与冲突。两者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其是阶级斗争的政治产物。而“为权利而斗争”需要在法制的轨道中发生,并受法律的必要规制,其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法治的产物。并且,为权利的斗争旨在实现期待的利益而不是消灭对立方,一旦利益的实现,斗争也随之结束。更重要的是,我党的执政理念已经从“斗争哲学”转变到“和谐哲学” [①],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时代的主题。相反,当今更需要法治。因此,“为权利而斗争”决不能和“斗争哲学”想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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