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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评论:许霆案终审裁定书

  4、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帐户流水清单》,证实:2006年4月21日至次日,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户名为许霆,帐号为1024570 3100018)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先后取款171次,该帐户原有存款余额176.97元,分三个时间段取款,其中4月21日22时07分至22时30分,成功取款55次,每次扣账1元;4月22日23时24分至23时30分,先后取款l 6次,每次扣账1元;4月22日0时37分至1时17分,先后取款100次,其中96次每次扣账1元,4次每次扣账2元。以上共计成功取款171次,扣账175元。
  5、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关于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交易日期切换机制的说明》及证人黄某(广州市商业银行科技研发部员工)的证言,证实该行综合业务系统在每日晚十一时左右开始进行日终处理,同时切换系统会计日期,在进行系统会计日期切换后,把新的会计日期作为交易日期进行记帐;另该行《账户流水清单》显示的交易时间比柜员机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记录的交易时间要快近11分钟,其原因是因前者快了近11分钟,后者显示的才是北京时间。
  上述证据解释了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晚23时13分23秒至23时19分59秒取款l6次,而在《帐户流水清单》上却显示为4月22日晚23时24分17秒至23时3 0分53秒、《账户流水清单》上显示许霆其他取款时间都比许霆实际取款时间快近11分钟的原因。
  6、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监控录像光碟及经上诉人许霆签认的银行监控录像截图,证实了许霆及郭安山于2006年4月21日、22日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事实。
  7、二审中本院根据许霆辩护人的申请,分别向广州市商业银行及涉案柜员机运营商广州某公司调取相关证据。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了《关于调取许霆盗窃案中相关证据的复函》及涉案柜员机案发前的加钞记录、ATM业务差错登记表,证实该行于2006年4月21日 6时50分55秒对涉案柜员机加钞2000张人民币100元面额的钞票,至同月24日发现该柜员机出现差错,短款196004元,出现差错的具体原因是运营商ATM软件的故障;
  涉案柜员机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出具了《关于调取许霆盗窃案中相关证据的复函》及涉案柜员机的升级记录,证实该公司和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起于2006年4月21日15时许到达涉案柜员机现场,先由银行工作人员对柜员机进行结帐和清钞等工作后,再由运营商进行升级维护,最后再由银行加钞。柜员机出现异常的具体技术原因是因该公司工程师在对涉案柜员机进行了升级包的安装后,将金额的表示方式改成国际货币通用的带千分符的表示方式,即将“1000”表示成“1,000”,但在软件调整时出现操作失误,持卡人输入取款金额后,在交易报文处理的代码中使用标准API函数atoi,将字符串表示的金额转为整型数据,如1000=atoi(“1000”),将字符串“1000”转为数据l000;而将输入金额使用千分符格式化后,atoi(“1,000”)转换的结果为数据1,因atoi将需转换的字符串以非数字字符自动结束。
  上述证据均经二审庭审质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吻合,可以认定。
  8、证人黄某某、卢某(均系广州市商业银行员工)的证言,均证实了他们于2006年4月24日发现涉案柜员机出现了异常及具体异常情况,后经核查发现主要取款人是许霆,但他们去许霆单位找许时据许的领导称许霆已离开了广州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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