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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法学方法

论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法学方法


袁勇


【摘要】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审查行政规范是否合法的活动,可分为合规则的审查、合原则的审查与合体系的审查三个阶段。基于各审查阶段的内容,可以选用相应的法学方法。合规则的审查需要采用文义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除了前述方法之外,合原则的审查还需要采用法原则识别法、法原则选择法以及法原则权衡法。合体系的审查则需综合运用前述方法重新审视、检查受审行政规范是否符合法体系的整体意义、脉络和精神。 
  
【关键词】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法学方法 
  
【全文】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制定的行政规范应当受到多重的审查。 ①除了制定机关的自我审查之外,还包括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有关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个案过程中的审查等。除了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审查行政规范的合法性之外,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既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有权进行适当性(或合理性)审查。鉴于合理性审查的内容涉及行政规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道德诸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这些基本上都属于法之外的领域,规范法学已经力不能及。所以,本文的研究仅限于合法性审查的层面,所提供的方法也仅限于法学专有的方法。这些方法既不包括经济分析方法、道德评价方法,也不包括宏观的政治决策方法等审查行政规范合理性的方法。
  研究任务确定之后,合法性审查应当符合的“法”究竟是什么,则决定着将被探寻的法学方法。如果把法等同于由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组成的规则,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方法就会比较简单。大部分情况下只需运用字义解释和演绎式的三段论就可解决问题。但是,实际情形远比通常所认识的复杂得多。当代法理学的代表观点认为,任何法律规范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着内部或外部的紧密联系、共处于法律体系之中。[1]法不仅仅是规则,是而且应当是在主导法律思想指引下的由众多要素有机构成的法体系。[2]法规则与法原则构成法规范、法规范组成单行法、同类别的单行法又构成法部门、法部门最后构成现行法体系。② 这就是行政规范所应当符合的各层级的法,同时也是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所应当依据的各层级的法。
  上述不同层级的法昭示了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形式上的全部阶段,即合规则的审查、合原则的审查、合单行法的审查、合部门法的审查与符合现行法体系的审查。在实务中,如此逐阶审查疑难案件也未尝不可。不过,如此划分难免机械。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单行法、部门法与法体系都可以被视为由法规则与法原则所组成的体系。依据它们进行审查时都需要经历“从部分到整体,从整体到部分”的解释循环。另外,审查中往往仅依据一两件单行法通常不能得出结论,甚至仅依据一两个法部门也是如此。全面而严谨的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必须在以宪法为首的法体系内展开。在形式上经历合规则、合原则审查之后,应当进入合体系审查的阶段。因此,下文把行政规范合法性的审查分为三大阶段:合规则的审查、合原则的审查与合体系的审查。三个阶段的不同审查依据决定了需要采用不尽相同的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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