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皈依及其法律规制(二)——一个利益冲突交易法则的中国版本

  如同California州和Delaware州一样,MBCA的Subchapter F和Principles§5.02对此问题的态度也是对立分明。根据MBCA Subchapter。F,如果满足了§8.61(b)和§8.62的相应规定,那该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就不能因为董事利益冲突的存在而被禁止、搁置或责令赔偿,而§8.62中“董事决议”正当性满足的条件又是MBCA中§8.30(a)中规定的“善意(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y believe)”标准。 显然,MBCA的规定与Delaware州公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即如果利益冲突交易取得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法院就只针对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行为和同意程序进行审查,援引商业判断规则来决定非利害关系董事在同意这项交易时是否尽到了“善意”和注意义务。 而根据Principles§5.02(a)(2)(B)的规定,即使得到了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也要保证对交易本身的最低限度的司法审查,此时法院的审查标准是非利害关系董事是否“合理地推论出该交易是公平的”。这样一个“合理”标准实际上介于“完全公平标准(pure fairness test)”和商业判断规则中的“理性标准(rationality test)”之间,比前者易又比后者难, 但是仍然属于公平标准。 
  因此,在以Delaware州为代表的公司法制中,体现了以注意义务稀释和融合忠实义务的倾向。Delaware州公司法和MBCA§8.61(b)走的都是一条问接迂回的路径,以外部董事和非利害关系董事的注意义务的满足来保证利害关系董事公平交易义务的满足,或者说,是以“商业判断规则”迂回地规制利益冲突交易,因此法院一旦推定经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交易是公平、合理的,就不再对交易本身进行审查。而Califomia州公司法和Principles显然对非利害关系董事的真正独立性抱怀疑态度,因此都直接注重于交易本身的公平性。 
  问题是,不论以上谈到的州立法、司法及两大示范法之间的差异有多大,事实上,非利害关系董事在规制利益冲突交易问题上的确起到了弱化司法公平审查的作用,只是在不同的法制下弱化的程度不同而已。例如,在英国,机构投资者长久以来就活跃于公司治理,即使是在大型公司中也是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对半分,小型上市公司中更有绝大多数的执行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寄厚望于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甚至是非利害关系董事,是不切实际的,也与整个公司治理结构不符。 而在美国,大型公司传统上以股权分散著称,至今个人投资者在某些证券市场上仍是主要的交易力量,例如在科技股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崛起是近年来才发生的事情,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同样也是扮演着消极投资者的角色。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的总是外部董事,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做法也常见,所以股东对公司管理和控制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传统上扮演监督管理者角色的总是外部董事,而非像大陆法国家那样通常由控制股东来担负这个任务。  
  也许最为重要的是,与非利害关系董事决策相配套的是美国联邦证券法规范中的强制披露制度,而且发达的派生诉讼等股东诉讼形式也造就了美国法院尤其是Delaware州法院发达的司法审查能力。换言之,美国特定的股权结构将监督者的角色配置给了非利害关系董事,然后又将监督非利害关系董事的任务配置给了法院。 
  抛开美国公司法独特的制度土壤,“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本身的构造也是有问题的。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我们该如何定义“非利害关系(disinterested)”?即使不存在法律一般意义上所定义的人身、金钱等直接的冲突性利害关系,但董事会是集体行动机构,一定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必不可少,这种信任和依赖在决策利益冲突交易时会有多大影响?可以说,19世纪80年代美国普通法之所以对利益冲突交易适用严格的可撤销规则的担忧至今依旧存在,“法院难以测量一个董事对他的同事可能施加多少影响,即使表面上看起来他没有参与投票” ,而且“其他(非利害关系)董事要对自我交易进行检查、监督,因为交易另一方是本来与他们共同管理公司的一员,所以他们就不得不处在一种尴尬和招人妒恨的地位。” 如果我们将非利害关系董事仅定位于独立董事,那又引来了独立董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真正胜任了其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这样一个疑问。事实上,美国公司法学界一直有声音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表示质疑。例如,学者Sanjai Bhagat和Bernard S.Black于本世纪初利用COMPUSTAT和CRSP的数据分阶段地对一些美国大型公众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就是:董事会独立性与公司业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他们认为,“盈利较低的公司在面对商业困境时通常会采取一些常规性的作法,如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然而,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个有效的策略;董事会越倾向于独立的公司并没能取得更高的盈利,相反,倒是有数据表明这些公司的业绩甚至比其他公司还差一些。这说明我们通常所认定的董事会独立性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并无实证根据。同时,董事会结构也与公司业绩之间无必然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