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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皈依及其法律规制(一)——一个利益冲突交易法则的中国版本

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皈依及其法律规制(一)——一个利益冲突交易法则的中国版本


施天涛


【摘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在法律理念上还是在制度构建上均有进一步提升的必要。因为: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法律对待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保持理性的中性立场,衡量关联交易有效性的标准应当是公平标准,包括平衡运用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同时,根据关联交易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公平审查的侧重也应有所差异。另外,封闭公司的本质特性要求其关联交易同样应当强制披露。
【关键词】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交易;公平标准;公平交易义务;封闭公司
【全文】
  我国2005年修正《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为关联交易这一长期从属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奠定了基本法依据。新公司法将关联交易规定在总则中,意味着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具有普适性,即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适用于其他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表明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关注从局部上升到整体,对于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然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同时也存在着两个重要问题尚待解决:第一个问题是,关联交易在公司法语境下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交易?第二个问题是,法律究竟应当运用何种方法来处理关联交易?本文将借助于国外有关利益冲突交易理论和规则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分析考察,并尝试予以解答。 
  一、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 
  (一)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语境和类型化分析 
  什么是关联交易?对此,我国公司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可以从《公司法》第217条第(四)项所界定的“关联关系”来解释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法》第217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上的关联交易无非就是传统公司法上“利益冲突交易”的替代,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这一定义具有如下两个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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