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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的制度变迁

  (二)结束了农民不再是“经济剩余”、“原始资本积累”主要提供者的历史,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创造了条件。据有人保守地计算, 1952——1978年,农民通过“剪刀差”方式为工业化提供的农业剩余量为3340亿元,年均128亿元。从1979年——1990年,剪刀差的总量为5368亿元,年均447亿元,按当时乡村人口数,人均49.89元。取消农业税将彻底结束“经济剩余”、“原始资本积累”主要提供者的历史,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创造了条件。以工促农,实质就是要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加大工业公共财政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以城带乡,实质就是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为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三)结束了长期以来由于种粮农民负担重、难以解决农民的基本生计问题的历史,为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农村小康、让种粮农民过上富足的生活创造了条件。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耕者有其田,也没有解决人们但愿苍生饱暖的基本生计问题,现行农业税制加重了种田农民的负担。未取消农业税时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耕地面积,按田地分担农业税,便出现了人多田少的农户减负幅度大,人田各半的农户减负幅度正好,人少田多的农户减负幅度较小,有的甚至不降反增的现象。形成了农民减负,农业增负的局面,由于农民负担重,种田收入不高,许多农民不愿种田而外出打工,出现了土地的抛荒问题,意味着农业税收入任务出现了悬空,影响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税费改革后,一些地方外出务工的农民看到负担减轻了,又愿意回家种田,但过去承包的土地要么抛荒后,被别人耕种了,要么由集体转包给了别人,出现了无田种的现象,由此引发了新的土地纠纷,增加了农村不稳定的因素。这无疑会影响到种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农民家庭财产增加,生活更加富裕。
  (四)结束了由于城乡差距大,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历史,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近几年突出的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由1984年为1。71:1,2003年达到了3。23:1,如果仅考虑货币收入,剔除农民收入中的物质部分,目前城乡收入差别将扩大为4倍甚至于6倍。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候,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加剧,处理得好,能够顺利发展,经济发展能够很快上新台阶,处理不好,经济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正是由于城乡分配不公,农民负担过重,农村出现很不和谐的现状。干部群众关系紧张。据统计,税改前我省因农民负担到北京信访总量2000年居全国第2位,2001年居第3位,2001年国办通报全国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上半年恶性事件26起,湖北省就有6起,居全国第1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根源。若不切实加以解决,农村迟早会出事,最终将影响整个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局。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全省没有一件恶性事件发生,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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