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承袭秦制,为了缓和与农民的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封建国家职能的实现,采取“薄赋省刑”政策,实行“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田赋税率制度。甚至十多年不收田租;同时,力役从每年一个月改为三年一次。
(三)农业税制的改革完善时期(三国时期公元220年到清末1911年)
从东汉末年到唐中叶,农业税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各朝实行计亩征税,计户而征的办法。唐 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律令,确立“均田制”,制定了“租庸调法”,规定每丁年向政府缴粮二石,称为租;绢二丈绵三丈,称为调;年服力役二十天,称为庸。
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 是我国农业税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具有划时代意义。这种农业税制度,一直为以后的千余年封建统治者所沿用。两税,即地税和户税。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要点:(1)量出制人,即估算每年的费用开支,以支出确定收入多少,按大历十四年的垦田面积,分摊到全国各地征收。(2)以各地现居户口为纳税人,行商无固定居住地,由所在州县征收,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税。(3)户税,按中央所分配数额摊到现居户;地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基准平均负担;商人按其收入,税三十分之一。(4)分夏、秋两次交纳。(5)户税交钱,地税一般交米粟。(6)原来的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相应全部废除。概不加征,但时隔不到三年,唐政府自己就下令每千钱加征200文,以后又应非常之需,多次加征。
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新税制“一条鞭法”。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开始了用货币形式代替实物征收的形式。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是:(1)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合并到一起,如里甲、均徭及杂役等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一起征收。这样,一条鞭法所征课额中,既包括田赋和各种杂税,也包括各种力役。(2)一条鞭法规定赋额一律按田亩计征,占有土地多的要多征,少的就少征。这就必然增加大土地占有者的赋税,而减轻少地和无地农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在量地时也要计丁,有丁无粮之户,仍纳丁银。(3)赋税一律征银,由过去的银物兼课变为完全以银纳税,从而把实物税全部转变为货币税的转变。一条鞭法名义上规定各种征派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但实际上一旦有新的需要,封建统治阶级仍随时增加赋额,任意加征加派。在鞭外有鞭,杂税和差再次出现,有的地方杂税差役之名竟达十余种,甚至二十余种。其中最主要的是“三大饷”加派:一是辽饷加派;二是剿饷加派;三是练饷(练兵费用)加派。李自成领导的明末农民革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爆发的。。李自成第一次提出了迎闯王,不纳粮,“均田”、“免赋”取消农业税的口号,反映了农民的要求,得到了群众的拥护,起义力量迅速发展,终于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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