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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看律师辩护人地位

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看律师辩护人地位


郭海龙


【全文】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改善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此次修订的重要目标之一。修订后的刑诉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赋予律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十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存在着重大问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愿意请律师辩护,律师不愿意受理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律师地位低下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当今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本文拟从刑事诉讼结构理论入手,结合律师法的最新修订,探讨我国当前律师辩护人地位低下的深层原因及提高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人地位和律师辩护制度发展之出路。
  一、我国律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体现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因此,实际上刑事辩护的职能不但没有加强,反而被削弱了,更谈不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辩护难”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痼疾,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阶段,律师的角色定位不清,权利受限。
  首先,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无疑是一大历史性进步。但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角色定位仍然不清。律师不仅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甚至连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身份都没有明确。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诉讼权利仅限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进行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等程序性事项。“其有限的权利根本不足以改变职权主义之下侦查程序的诉讼格局,即侦查采用秘密、单方面、封闭的方式,侦查活动几乎完全由侦查机构依职权自行主动进行,辩方几乎不能对这种活动的进程实施任何有效的制约”。①
  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难上加难。第一,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直接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同意会见,也是拖延时间,不能在48小时或者5天以内安排会见;第二,侦查机关往往会限制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内容;第三,侦查机关多要限制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基本上会见时间很短,并且只有一次会见;第四,几乎案件中,侦查机关都要派员在场,对会见予以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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