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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门事件”的法治标本意思

  大学生学习权是学术自由的“保护法益”之一,其与教师的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共同构筑起学术自由的完整内涵。学习权是一“权利束”或“权利集”,根据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可以将其粗略地分为学习自由权、学习社会权和学习相关权。其中,“学习自由权”是学习权利体系的核心与精髓,其意欲描述的是学生自主和自觉求知的一面;“学习社会权”是“学习自由权”的补充与发展,它以物质的方式间接地守护着学习自由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行使,处于学习自由权的“外围”承担着不可或缺的屏障作用;而“学习相关权”是指大学生在读期间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其实,义务教育等“前高等教育”与大学教育存在着本质差异。如果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权是一种带有自由权属性的社会权的话,那么,大学生的学习权则是一种带有社会权属性的自由权。前者关键重在社会权或福利权,强调的是包括亲权人和国家等在内的外力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帮助甚或强制;而后者以自由和自律为其显著特征,更加注重大学生本人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对学习权的尊重就是对大学生人格自主的尊重,而人性尊严的确立是法治建设的首要命题。
  “杨帆门事件”里学生的“逃课”行为,从本源上属于大学生学习自由权当中“听课权”或曰“听课自由”——学生有权就所选修的课程听取教师课堂讲解与教诲而不得遭受拒绝的权利——的范畴,其逻辑前提是“选课权”或“选课自由”,即大学生可以选择大学中已开设的任一课程研修并自我决定学习重点的权利。既然“听课”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必须到课的义务,那就至少意味着:(1)学生有听课的自由,也有不听课的自由,即当授课内容因老师的讲解艺术、学生个人的学习偏好等原因引不起自己学习兴趣时,学生就有“逃课的自由”,这是知识汲取过程中一种对 “用脚投票”的竞争性选择权;(2)“听课自由”也内含着对学习地点的选择权。如果说坐在课堂上听讲会因教师所讲内容索然无味而使正常的学习无法进行,那么,学生当然有权逃离“课堂”这个地点,另行选取适合自己的学习地点如其他教室、宿舍、图书馆等;(3)“听课自由”还包括学习内容和重点的决定权。倘若课堂上老师所讲授的专业内容自己已经熟知或因其他因素不愿接受,学生亦可“逃离现场”,寻找属于自己的“精神家园”和心灵自治空间。正如有学者所言:“大学生原则上并无出席课堂之义务。纵然课程系大学生本其自我决定所选择,或属于学习规则中所规定之必修课程,吾人亦无法从中推论出大学生须受自我选择所拘束,而负有上课之义务。” 可见,从学习权的理论层面来看,该事件中学生的逃课行为并无可厚非,反而是他们人格自主和学习自律的体现,也契合了学术自由的精神指引与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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