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各种利益阶层、集团互相妥协的结果,是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准绳,可是回顾过去的不少立法,大道理大原则一筐又一筐,一出现具体冲突的时候,对照法律条文才发现——坏了,原来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或者根本没作规定,或者是规定得非常的不合理,或者根本实行不了,再就是理论多于实践,法律太脱离现实,一部法律只是一部宣言书。这方面的例子,远的如《
邮政法》里关于邮政部门丢失邮件所负赔偿责任的规定、97年颁布的《
公路法》中关于公路养路费以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征收的规定,近的如《交通安全法》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交通安全基金的规定,尤以《
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典型。发现问题之后,立法部门只好匆匆忙忙地进行修补,甚至修补不了。这一方面当然是由于社会发展变化之快远远超出立法时的预计,另一方面却是由于立法者缺乏角色转换的体会和换位思维,在制度设计上忽视法律应当具有的定纷止争的功能。
再举一例。去年3月分召开人大会议时,有人提出要警惕“部门利益法制化”。其实,部门利益法制化在我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大家只是心照不宣而已,《
邮政法》就是一个无比鲜活的实例。我国的法律起草工作,基本上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或者将法规、规章经零敲碎打后上升为法律,尤其是属于行政组织法一类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一不出其手。这些部门在起草时,都是闭门造车,根据自己的观点、经验、体会来起草,顶多也就是开几个座谈会,听听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采纳与否,全在这些部门,然后再层层上报审定,到人大开会表决时,这些行政部门的首长又是当然的人大代表,没有不通过的。这些行政部门,一贯以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控制者甚至是裁决者自居,这从数以十万计的法规和规章中有淋漓尽致的体现,一切条文都从易于管理的角度出发,而鲜有从被管理者的利益考虑的。不能说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全都是为了部门利益,但全部是从这些部门易于管理的角度进行设计和考虑却是铁打的事实。因为如此,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一拿到司法实践中,就让法官傻了眼。
因此,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应当:1,在人大代表中大大地增加律师的比例:2,在《
立法法》中规定草案要提前半年以上向全民公布:3,规定起草人中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熟悉该法所调整的领域的资深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