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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在过去的几年中,全国各地曾有不少依法应当立案受理而法院迫于某些压力不予受理的案件,也曾有不少本地律师依法可以代理而由于受到某些暗示和劝阻不敢代理、外地律师依法代理却遭到百般刁难甚至迫害的案件,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悲哀。
  阻止律师代理,是惟恐律师从中捣乱。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在作怪,是对律师的一种误解、偏见,甚至是敌视。不可否认,律师当中确有心术不正者混杂其中,坑蒙当事人,挑词架讼,大包大揽,胡吹乱侃。但是,这类无良律师在整个律师群体的人数和比例,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职务违法犯罪的人数及其在各该职务系统中的比例要低得多。
  在许多公职部门看来,律师是社会的边缘人,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情都敢做,律师谁都不代表,只为了收律师费。这种看法是非常有害的,就象有人把所有的法官和政府官员都看成是贪官污吏一样有害。在朝为官者与在野为民者的这种互相猜忌,会撕裂两者的诚信友爱。
  这些部门在何时会把律师当律师看?只有在纠纷摆在他们面前,而他们不敢处理,不愿处理或不懂处理束手无策的时候,他们才会叫当事人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他们的心目中,这时候的律师是接过这些烫手山芋的绝好人选。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受过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知识又受法律和行业纪律双重约束的公民。阻止律师代理某些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实际上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将律师妖魔化的心态,而律师并没有妖魔的那些能耐。
  没有律师代理的群体案件,对政府和司法部门来说,有时会变成一种赌博。这类纠纷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之下,或者是当事人经不起折腾最后不了了之,或者是引发群体性的暴力抗争。在各占50%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如让律师依法代理,更好地将这些群体纠纷引入法律轨道,这是上上策。为了使律师更好地代理群体案件,除了实行代理案件备案制度外,还应在律师协会里设立律师代理群体案件指导小组,进行行业内的指导和管理。这比阻止律师代理群体案件强得多。
  第二个问题,再说律师在立法中的缺位。
  律师参与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质量,这一点已被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充分证明。因为律师在诉讼中,经常变换角色,经常换位思考,可以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是与非,长与短,从找出漏洞到填补漏洞,律师的体会最深,建议也最为具体。另一方面,律师因为工作需要,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和光明面,了解各阶层的利益诉求。这些是其他人是无法比拟的。
  我国的地方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代表当中,已经有执业律师担任,可是无论从数量还是从比例上看,都简直是微不足道,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以四川和广东为例,2005年四川全省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二万多人,其中只有138人是律师。2005年广东全省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只有125人是律师,到2007年3月才上升到219人。其他各省的情况也如此。全国人大代表有2900人,当中只有6人是律师, 到2007年3月也不到10人。这是一个什么比例啊?难道这就是法律之师在国家政治舞台上享有的待遇?我国的人大代表名额按民族、行业、阶层、党派进行分配,强调广泛性和代表性。但是,将民意形成为法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人,不可能很好地将各方的意志均衡可行地体现于法律当中,起到规范、调整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的民意基础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内容上充分表达民意,各方的意志均衡可行地得到体现;二是程序上体现民意,参与表决的代表来自各民族、行业、阶层、党派。我国现行的立法是前者严重不足,后者有余。能当选人大代表的人,确是各民族、行业、阶层、党派的杰出人士,但这些人当中有法律学习和实践经历的人寥寥无几。这些人不会起草法律,对法律的具体条文和内容也难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由人大常委自行起草的法律属于闭门造车,由行政机关负责起草的法律则是从这些部门自身利益及易于管理的角度进行设计和考虑,再加上几条宣言性的条款让表决的人大代表高兴高兴,一阵热烈的掌声之后,一部法律就呱呱坠地了。这就是我国立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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