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Exploration on Evaluating the Roles of Lawyers in A Harmonious Society
成尉冰
【全文】
和谐社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包括哪些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均与法律有关。民主法治就不必多说了,“法”是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早已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司法公正为核心,并以司法公正为最后一道防线;“安定有序”靠的是法律,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规范、调整和维护社会秩序。一言以蔽之,和谐社会以法律先行,并以法律为后盾。这就需要法律的正确制定与实施。律师既然是法律之师,就应该在法律舞台上扮演积极的角色,对社会的进步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之师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角色被边缘化甚至被妖魔化了。
第一个问题,先说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处境。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这倒不是说一切诉讼只有律师参与才能进行。对于那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规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不复杂的诉讼,当事人不委托律师也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规定必须有律师参与这类诉讼,这会增加交易成本,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不适合中国的社会现实。对这类案件,法院也不至于没有好处就不判,给了好处就乱判。但是,对那些争议大、法律关系或程序复杂,或者虽不复杂但当事人基于工作效率考虑要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通过律师的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代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使法院提高审判效率。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分工的必然现象。这也是一般社会大众对律师作用的普遍认识。
其实,律师参与诉讼,是实现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既要在程序上公正,又要在实体上公正,但首先是程序上的公正。为了体现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群体,必须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对于涉讼的贫弱群体,缺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纠纷就可能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难以收拾。比如征地纠纷,拆迁纠纷,工伤纠纷和工资纠纷等案件,如果贫弱一方得不到律师提供的服务,法律就可能成为强势一方的利剑。贫弱一方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的情况下,或者以静坐、示威、集体上访的方式表达诉求,争取权益,这无疑人是令当地党政官员最恼火的事情;或者拿出最后的武器,以暴力反抗,拼个鱼死网破,这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场浩劫,对社会来说是一出悲剧。换句话说,贫弱一方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公力救济,就付诸私力自救,这样一来就脱离了法律的疆绳。
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案件,律师依法代理案件,将冲突的各方导入法律的话语框架下,以法言法语进行对话,这是一种除了自行协商和解之外,最文明最理性的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司法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