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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野中的程序正义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程序正义


Procedure Justice in the View of Sociology of Law


杜健荣


【全文】
  一、程序正义的两种研究路径
  法律程序存在于所有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会之中。只要一个社会建立了最起码的法律制度,它都必须制定或者确认一套用来保证法律决定正常形成的制度、规范或者惯例。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程序并非仅仅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它更是包含了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程序与正义问题被联系了起来。时至今日,程序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但是,对于程序正义的诸多基本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这当然与程序正义本身的复杂性有关,然而这种情况的存在更是因为研究者的研究路径不同造成的。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进路:规范性的和描述性的。规范性程序正义理论最为重要的代表人物当推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从政治哲学的立场提出了一种程序正义理论,在他看来,程序性正义并不具备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而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这意味着,程序正义不仅其本身是某种价值的体现,更重要的是程序的正义与否直接决定了结果的性质。而在法律哲学领域,Robert Summers、Jerry Mashaw和Michael Bayles等人也试图发展一种规范性的程序正义理论。他们从揭示传统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探讨。虽然政治哲学领域和法律哲学领域对程序正义的研究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从根本上说它们都属于一种规范性理论,这一研究路径的共同特征在于,研究者都是从理性和普适性规范的角度来定义程序正义,并进而论证判断程序是否正义的标准是客观存在的。
  罗尔斯等人的理论对当代中国程序正义的研究影响重大,可以说当前国内的大多数相关论述都是建立在这种规范性理论基础之上的。然而,这种研究路径并非是程序正义研究的唯一路径,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在这一研究领域还存在着一种从法社会学的立场出发对程序正义进行的描述性研究。1975年北卡罗莱纳大学社会心理学教授John Thibaut和弗吉尼亚大学法学教授Laurens Walker共同出版了《程序正义:一个心理学的分析》(Procedure Justice: A Psychological Analysis)一书,被视为是运用此种方法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拓荒之作。在这本书中,Thibaut和Walker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集中分析了抗辩制和纠问制这两种诉讼模式,并比较了不同的受调查者对程序正义的认知和偏好。而此后Tom Tyler和Allan Lind等一批社会学家的加入,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进行得更为广泛和深入,并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的论文和著作。这种描述性程序正义理论综合地运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通过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以实验数据为基础来分析程序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情况。在这种进路当中,研究者并不试图把程序正义归结为普遍的正义原则或者理性因素,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描述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认知和感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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