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以上的分析并不全面,甚至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条件而无法实现。同时,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了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是一个需要长期完善的过程。尽管我国的法律制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为了建构一个完整的富有理性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放弃一些因为规定如实回答义务而获得的利益,这样做是保障更为崇高和重要的价值的需要。
【注释】作者简介: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 ①最早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64年1月完成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需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任何被告人在其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无罪。”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 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 有权被视为无罪。” ②这一规定也是世界性的。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③又称“米兰达忠告”,即美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要向其宣布:你有权保持沉默,因为你的任何供述都可能成为对证明你有罪的证据;你在供述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若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会免费为你提供。 如果警察没有提出米兰达忠告,那由此而收集到证据将不被法院接受。这个规则之所以对美国全国的警察都有约束力是因为这是其最高法院1966年在Miranda 诉Arizona一案中所做的规定。 ④即刑事审判与公共程序法(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该法案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则法庭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⑤据新华网北京2002年3月11日电,2001年,在中国法院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共有6597人被宣告无罪。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30多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8.39亿元。同时,去年检察院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93760人,不起诉26373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1278件次;依法纠正超期羁押56389人。这被视为是中国加大司法领域人权保护力度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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