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权利的角度看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之矛盾

  第二,观念转变问题。我们在明确了价值的判断与选择之后,还需要转变观念,使全社会都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性。目前司法机关、公共舆论乃至公民个人对无罪推定的认识还不是很充分,诸如此类的说法屡见不鲜:“三名持枪走私毒品的歹徒在开枪拒捕落网后,居然把‘零口供’视为‘救命草’,企图逃脱法律的追究……检察院分析认为全案证据相互印证,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7]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人们还没有从如实回答的旧观念中走出来,仍然将沉默视为一种抵赖,视为一种逃避。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认识人权的重要性,不从根本上认识如实回答义务的弊端,那么无罪推定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第三,制度设计问题。在法制的整个动态过程中,立法应当是基础性的工作,因此,立法的先进与完善无疑是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人权的重要基础。但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的矛盾就说明制度上有缺陷,至少是制度问题的一个反映。在制度的完善上,首先要以无罪推定作为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废除有关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的特权以及沉默权。无罪推定也应当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应当使其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其次,进一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要求回避的权利以及上诉和申诉的权利。再次,在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这实际是对前两个问题的合理延伸,因为无论是思想的转变还是制度的建设,归根到底都要通过实践来完成。然而实践是复杂的,即使我们正确解决了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之间的矛盾,也无法说这就能对人权的保护起到多大的现实作用。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等问题,并不是有了相应的规定就可以解决,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是无法完全解决的,这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现象。我认为我们目前所能做的是一方面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加以预防,规定侵犯人权的法律后果,制约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活动,例如建立专门的人权监督和保护机构,为受侵害者提供控诉和申请救济的法律渠道;加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破案件的透明度,加强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加强律师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作用等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