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沉默权也不是绝对的。我们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以彻底断绝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有权沉默并不代表必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实际上也就是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另外,国家为了打击、遏制日益泛滥的社会犯罪,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其沉默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4年英国通过了限制沉默权的法案,④而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审问“9&;#8226;11”事件的一些嫌疑犯时就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始终保持沉默,使得整个案件在数十天以来难以突破,而这些犯罪嫌疑人又足以使联邦调查局认定他们至少与本案有关,因此,联邦调查局为此辩解说,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开口也是合理的。这也说明在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沉默权制度也可能被打破,这种打破并非是对无罪推定的否定,我们应当考虑到现实存在的可能性,并设置相应的解决方法。
三、从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之矛盾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人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对人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面对的是国家司法机关,个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容易受侵害,因此这一领域的人权保护也就显得更迫切,各个国家也在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⑤尽管对于刑事诉讼制度中人权的保护并非一个新的话题,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却总能给我们新的启发。从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关系出发,二者的矛盾反映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价值判断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价值是多元的,这些价值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有些矛盾甚至是根本性的,是无法调和的。这就意味着当我们面对这些矛盾,必然要做出某种价值意义上的判断,这种判断实质上就是通过放弃某种价值来保护另外一种价值。这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就本文所针对的问题而言,价值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对人权的保护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此还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可以说,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代表的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以无罪推定为代表的一系列制度,包括沉默权、不自证其罪的特权等,不仅是为了保护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权利,更是对所有社会成员个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至少是不被侵犯,无罪推定的根本任务也就在于此。如实回答义务则体现了一种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尽管,这种做法也可以视为是对人权的一种广义上的保护——因为打击犯罪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但是,二者之间的分歧仍然无法回避。例如在“米兰达规则”出台前,美国的刑事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在该规则出台后的几十年间,破案率已降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在这里我认为美国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说得很精辟:“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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