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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的角度看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之矛盾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之前,司法机关并不能断定他所说的是否真实,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有嫌疑或知情的,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或者缄默的时候,很容易让人感觉到他/她没有如实回答,而是在“抗拒”司法机关的追查。在如实回答义务之下,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我归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对对自己不利的指控保持沉默,更不允许掩饰和隐匿,其是否是如实回答由司法机关加以判断,这无疑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强大国家权利时的对抗能力,加剧了被指控者面对国家强权时的弱势,也为刑事司法系统打开了通往刑讯逼供的法律之门。
  再次,如实回答义务的直接产物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坦白在这里被理解为如实回答——问题在于这句话是有逻辑矛盾的:如果我们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那么其坦白可能产生的一定是两种结果:有罪或者无罪,那么我们凭什么说“坦白”就要“从宽”呢?这句话的准确表达似乎应该是“有罪坦白从宽”,否则有有罪推定的嫌疑;抗拒则被理解为不如实回答——这种理解在我看来也不准确,因为根据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观点看,拒不坦白交代罪行本身并不能构成从重处罚的依据,也即对于这一规定法律没有相应的制裁性补救条款。因此有学者提出,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而没有积极的抗拒行为,不能算是“抗拒”,它并没有加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那些积极的掩盖自己犯罪行为如销毁证据等等,才能算是抗拒。[2]
  最后,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这就意味着只有口供并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不少(甚至是大量)刑事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很有可能因为没有必要线索而无法破案,没有切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就有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新说法,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行如实回答义务的某种缺陷。
  二、“你有权保持沉默”
  与如实回答义务相对应的,乃是沉默权制度。前者是要求被讯问者不得保留和隐瞒地回答问题,而后者则赋予被讯问者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的法律渊源是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这一当今世界法学和司法领域中的共识,通常被表述为司法过程中应由诉方(在公诉案件中即司法当局)负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负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法庭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应被视为无罪。无罪推定是社会交往和利益博弈中对人权,尤其是对博弈中弱势一方权利的保护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3]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并且衍生出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两个规则,一是“谁主张,谁举证”,二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也被一些学者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第二,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是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第三,疑罪从无;第四,被告人有沉默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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