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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兼评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五,纯粹属于认识不统一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认识不一致的案件,有的为了转移矛盾,就将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实际这是不对的,应当敢于正视矛盾,善于解决矛盾,不能一遇到问题,就马上想到的是发回重审。应当仔细研究纠纷的每一个关键环节,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完全可以对症下药,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如果实在不能统一认识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及时处理,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一味地寻求意见的一致性。
  三、改革对发回重审案件处理的影响
  近五年以来,司法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过去经常提到的民商事审判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作法,得到彻底的扭转,许多毛病得到克服。今天,我们已经非常重视审判实践中的审判程序,可以说程序合法在某些场合已经被认为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更有甚者有的学者提出,老百姓所说的法院不公正就是指的程序不公正,我们所追求的就是程序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了,也就是司法公正了。不论该种观点是否正确、全面,起码说明,我们的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非常重要的。而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更多的表现的是程序上的问题。前一时期我们的司法改革重点就在于司法程序的改革,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出改革的范围和具体目标。
  第一,发回重审要切中要害。我们既然要发回重审,肯定的是案件的处理有错误,而且是严重的错误,如果是可以轻描淡写的边边角角的小错误,是完全没有必要大动干戈的。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只有严格把关,指出的错误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而且是对于当事人利益至关重要的,重审中必须予以解决的,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必须公正、公平解决所争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现不少案件研究中对于要解决什么问题,没有切中要害,下级法院重审中就会盲从、或不知所措,审完以后可能还是原来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根本达不到发回重审的效果。
  第二,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办理。发回重审也是迫不得已的方式,如果原审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就不会产生要发回重审的处理方式。既然要发回重审就要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办理,不能因为案件有错误,反而使得案件的处理越来越复杂,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劳务,少让当事人跑来跑去,想办法一次性地解决问题。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简化办事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我们必须按照这样的基本目标,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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