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兼评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方向
吴庆宝
【全文】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一般意义上看来,只要一审案件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就可以依职权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并且,有许多法院就是这样作的。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怎么样呢?据笔者了解,不太理想。因为,任何一件案子动不动就依职权发回重审,其随意性太大,上级法院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似乎权利过大,几乎没有约束。另外,就当事人来说,希望尽快把官司打完,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随便将案件发回,说不定还要二审、再审,岂不把人拖死?尤其是邻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债务纠纷离婚纠纷等,时间就是生命,就是自由。我想这样的道理大家都是懂的。例如,前不久媒体介绍,一农民从文革时期就打邻里官司,其正常生活、生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到21世纪却还未能解决,导致家破人亡。有一对夫妻自从50年前结婚开始就要求打离婚,可是直到最近,二人均已近80岁的年龄时,才被判决离婚,二人一生等于在痛苦中度过,虚度了一生。据笔者在1990年接触,东北有一个当地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就5000元的买卖鸡雏案件,打了四级法院九审,将近10年的时间。以上的案件要么来回审理数次,要么被放在角落里没人过问,长期未能得到解决。根本就谈不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结果,表明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的否定。对于原审法院来说,这是二审审理结果中比较严厉的一种。实践中,一审法院都把本院处理的案件被撤销、发回重审,看作原审的失败,这种看法不无道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一、关于发回重审的标准
就自己长期的审判实践经验来看,不是任何一件案子都可以发回重审的。只有少量的确实判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有重大欠缺时,才能予以发回重审。在这里,关键的是要解决重大欠缺的认定问题。我以前也曾经为了尽快结案,以所谓大局为重,将不该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了,而过了半年或者一年时间,案子又上诉来本院,结果被维持原判,即第一次判决的结果,并没有作出新的判处结果。因此,重大就是不因人们的思维的变化而有所变化,而是客观存在的对处理案件的结果,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疑点、难点,不能通过思维的方式予以揭开、解开。
第一,可能需要进行比较细致的调查,既有对当事人的调查,也有对证人的调查,还有对有关执法机关、主管机关的调查。需要强调一点的是,二审法院应当对自己已经想到、预测到的问题,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组织当事人质证,限期当事人举证,却还不能解决问题的,才可以将该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