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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多维反思

  对于权利人而言,诉讼时效制度无疑是一种限制甚至“剥夺”自己权利的制度(尽管这并不是诉讼时效制度的目标所在)。正是由于诉讼时效不利后果的权利人指向,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价值或理由的解说其实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对权利人的说服机制和正当性论证过程,而其中的“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是往往被我们所忽略但却是相当有效的论证理由。因为它是一种“自我归责”的策略,即将诉讼时效制度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归于权利人的懒惰(怠于行使权利),而懒惰显然是一种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会得到负面评价的特质。强调对权利人的“自我归责”并不是说“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保护”是诉讼时效制度最重要的存在理由,而是基于如下的原因:一是权利人的自我归责乃是基于私人视角的说服机制,与尊重法律平和,维护法律秩序、减轻法院负担等公共利益相比往往更容易受到忽视,因为诉讼时效制度被认为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设置的制度。⑧二是在自由价值得到极大张扬和凸显的现代社会,法律也应当尽可能在制度设计中体现当事人的“自我决定、自我负责”需求以作为对时代要求的回应,并进而强化其合理性。三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诸如“欠债还钱”这类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道德准则为代价的。这种代价是否合理往往与对权利人的归责是否合理相关。四是诉讼时效的概念界定或诉讼时效的立法,都是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表述的,一个法官对权利人宣布诉讼时效适用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时,或提出抗辩的义务人面对心有不甘的权利人,往往会毫不犹豫的指出“这是你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后果”,这说明从权利人自我归责的视角进行说服往往具有便利性和有效性。
  法律对权利人的自我归责策略尽管有效但却不是无条件的和无须证成的,归责必须考虑其合理性,否则无异于专制。这种归责是否合理的判断不能仅在理论上进行抽象论证,而是要考虑具体的现实条件,这些现实条件可能是诉讼时效制度良性运作的基础和前提,信用环境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制约条件。人们选择一种对自己不利(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诉讼时效不利后果的承担者)的制度的底线,是这种制度并不会从根本上违反欠债还钱等这一类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原则。可以想象诉讼时效制度的产生必然是在一个信用良好的环境中,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才能相信这一制度并不会对权利人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很难想象在一个欠债不还成为常态的信用环境中,诉讼时效制度能够产生,因为那样等于为本来就欠债不还的义务人提供了另一个对付权利人的武器。无论如何,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标是要成为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机制,而不是成为使义务人获利的机制,尽管后者常常不可避免的是前者的结果。
  然而,我国目前“借钱的是爷爷,要帐的是孙子”的信用现状,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自我归责策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就权利人的立场而言,法律的当务之急是解决让义务人还钱的问题,而不是如何通过给予义务人抗辩权来督促权利人的问题。另一方面,就诉讼时效制度的归责策略而言,我们面对的现实不是有太多的懒惰的权利人,而是有太多的无赖的义务人,因此人们很难将诉讼时效视为对懒惰的权利人的督促,而更可能将其视为无赖的义务人的保护伞。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较短诉讼时效期间加上“主观性”起算方式的模式,本来是试图通过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同时又通过采取主观起算方式对这种较短时效期间可能产生的不足进行弥补,⑨从而完美的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目标。然而这种美好设想在恶劣的信用环境下,显得不切实际且离其本来目标越来越远,反而极有可能被恶意的义务人利用。第一,由于时效期间较短,义务人很容易将“欠债不还”拖过“2年”的期限,特别是在熟人社会中权利人往往由于碍于关系和情面,只要是自己并不急需用钱就不会及时追讨。⑩第二,起算方式的不确定使权利人缺乏预期,特别是“应当知道”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综合衡量并带有主观性的标准,因此权利人很难明确知晓和计算出在什么时候他的请求权的行使会受到对方的抗辩。这种本来为了权利人利益而设计的起算方式反而使权利人处于极端的不确定状态。第三,这种起算方式的设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在“请求权可行使时”与“权利人知道权利可行使时”并不一致,且如果依据前者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时,权利人要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就必须证明自己在“请求权可行使时”并不知晓这一状况。换句话说,权利人要避免适用“请求权可行使时”这一标准,往往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在此意义上,我们切不可过于夸大“请求权可行使时”标准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行使时”标准的差别,事实上后者最终认定的结果可能与前者完全一致。第四,主观性的起算方式往往成为义务人利用的另一个手段,起算方式的主观性就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很容易发生争执,这种争执可能正是义务人利用的方式。如果成功即不用还钱,即使不成功也不会有什么损失,因为义务人只是还了该还的钱(这些钱能否以及什么时候能到权利人手中也还是一个问题,当然这一问题的探讨在本文论述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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