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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的一个共犯问题解读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的一个共犯问题解读


王新


【关键词】共犯;意思联络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2003/12/23)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构成共犯。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在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规定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能够指引丰富复杂的生活。
  对于纪要规定的情况我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1、甲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找到从事运输工作的乙帮助运输,乙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运输,甲乙构成共犯。2 、A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让物流老板B运输,根据没有合法证件的情况和B的经验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这批是假冒伪劣产品,为了有业务做,B让员工C去运输,C根据业务经验应当知道运输物品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A、B、C构成共犯(当然,以上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需要达到一定的货值)。下面根据共犯理论对此简要分析。
  根据共犯理论,共犯的构成,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认识因素,共同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是双重的,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至于认识的程度,各个共同犯罪人是不一致的,甚至可以是对构成犯罪事实无具体确定认识,因为其地位不同、参与程度不同。共同犯罪故意具有双重性: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会造成的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
  意思联络对于共同犯罪有重要意义,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存在的其中一种倾向就是没有足够估计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络对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意义。“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会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的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导致所发生结果的客观归罪。”⑴
  对于意思联络,学者观点不尽相同,有共同故意形成前提说和共同故意内容说之分。有学者认为意思联络是使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一起犯罪,而且能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第一,意思联络是一种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观沟通和思想联系。第二,意思联络是一种能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犯罪,而是在他人一起共同犯罪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第三,意思联络是能使共同犯罪人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⑵也有学者认为意思联络类似于民事法律关系中要约与承诺,当受约方表示承诺之后便形成了作为主观要件的犯罪合意;如果对方没有给予承诺便意味着没有形成共同犯罪之合意。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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