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所有者掠夺和隧道挖掘。
所有者掠夺。阿克洛夫和罗默(1993)分析了智利金融危机、美国储贷危机、美国达拉斯和得克萨斯房地产泡沫以及美国垃圾债券市场中的所有者掠夺行为。他们发现,只要所有者(包括个人和母公司)只负“有限责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常态),并且投资要经过若干个会计期才能完成,所有者就可以人为膨胀前期会计净资产值,从而增加所有者权益分红,尽管后期会计将会显示整个企业的亏损。在资产有人担保的情况下,通常由政府或纳税人买单。他人的资金,通常是金融机构或保险基金中的存款,受到掠夺被用于谋取私利。当减去起诉的成本后的净收益大于幕后机构的预期价值时,掠夺的机会就会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有特殊理由与那些提供大量现期支付(也许是非法的)并作无法兑现的未来承诺的人达成有问题的交易。大量现期支付会提高。无法兑现的承诺将降使机构的价值低于预期价值。这就是阿克洛夫和罗墨所谓“为获利而破产”。他们的论证表明,“如果企业有动力不惜牺牲社会以破产来牟利而不是全力以赴获取成功,那么经济黑幕活动就会冒头。如果糟糕的会计制度、松懈的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惩罚不力促使所有者为自己获取多于公司价值的收益,继而拖欠债务,破产牟利的行为就会发生。”
隧道挖掘。Johnson等(2000)等形象地把大股东侵害现象描述为“隧道挖掘行为”(Tunneling),即控制性大股东总是会通过种种手段挖掘见不得阳光的地下隧道,挖走中小股东手中的财富,从而获得巨大的隐性收益。渠道挖掘的核心是通过挖掘见不到阳光的地下隧道,将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输送给大股东。即使在发达国家,控股股东的这种隧道挖掘行为也是很严重的。控股股东的这种“掏空”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还会严重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Johnson, Boone, Breach和Friedman ( 2000)进一步提出,与宏观经济因素相比,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破产、金融危机具有更大的解释力。控股股东猖狂的“挖掘”行为是导致1997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三、范围经济与银行业关联交易
Panzer, Willig等早在70年代就提出了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这一概念。他们指出,当两个或多个产品生产线联合在一个厂商中生产比把它们独立分散在只生产一种产品的不同厂商中更节约时,就存在范围经济。钱德勒(1999)把范围经济定义为:联合生产或经销经济,是利用单一经营单位内的生产或销售过程来生产或销售多于一种产品而产生的经济。在这里他强调的联合生产和销售的经济,而Teece(1980). Panzar and Willig(1981)重点论述了生产上的范围经济。厂商经常生产多种产品以赢得销售和分配方面的范围经济。销售面包给店家的推销员也能卖面包卷。店家可能偏好同能满足它所有需要的一个人打交道,而不是几个不同的推销员。生产并销售多种产品的厂商能按工厂进行专业生产,从而获得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同时维持丰富的产品线。
应该讲,范围经济这个概念的提出与学者们研究生产多种产品的厂商产生的原因密切相关。即为什么厂商要选择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由于西力一经济学的基木假定是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可得出,即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比分别生产一种产品更为节约时,就产生范围经济现象。用公式来表达就是:c(x,,0)+c(O,x2) >;c(x,,x2)这里仅考虑的是两种产品的情况,当产品种类多于两种时,情况相似。如果作更为具体的分析,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可能导致范围经济的可分解为:(1)短期看,范围经济的产生是源于共享资源成木的节约。厂商通过生产多种产品分摊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从而降低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木。如厂商厂房的折旧、使用大规模机器设各的折旧等。前提是共享资源少}不会增加彼此使用的成木,即使会增加彼此使用的成木,但这种成木的增加也小于因共享资源而增加的利润。(2)长期看,范围经济的产生还源于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有利于占领更为宽广的市场。如厂商往往会因为产品的多样化、个性化及新颖性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带来销售收入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加。而这种增长给厂商带来的益处,又必然会让厂商加大开发相关新产品的投入。(3)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也有利于抵御市场风险。厂商获得范围经济能够在成木、差异化、市场营销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获得竞争优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增加了厂商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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