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看银行业关联交易
(1)银行业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1962,中译本)一书中认为,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交易本身含有“冲突、依赖和秩序”三项原则。就商业银行和关联方而言,两者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均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所以商业银行和关联方之间也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冲突的起因在于一方的总所得是另一方相等的总支出。另一方而,商业银行和关联方又因为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所以他们又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利益单位,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由于控股股东和金融集团的存在,商业银行和关联方之间很有可能为了集团的利益而牺牲自身单独的利益,所以他们的依赖要大于冲突,更容易形成和履行秩序。当商业银行选择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方时,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交易契约签订前,可以大大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协议谈判成本和契约成本,可获得确定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上的方便,可以很容易达成某种默契和交易的合意。在交易契约签订后,同样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可以降低协商成本、监督成本和适应成本,因此,银行业关联方交易可以减少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促进交易的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契约执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契约摩擦,从而最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帕累托最优。
关于银行业关联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Vittoria Cerasi and Sonja Daltung(1998)从道德风险的角度分析,指出商业银行为关联企业的项目进行融资,具有降低事后监督成本的优势,他们认为,促使企业在选择将贷款用于好的项目时的唯一方法是监督他们,如果没有监督,企业可能会选择坏的项目,那样银行就会形成不良贷款。按照这种观点,银行与关联人的紧密关系可以减少监督成本,从而有助于防止不良资产项目,提高银行经营效率。Noel Maurer和 Stephen Haber(2005)通过对墨西哥1876-1911这35年的银行业的实证研究发现,由于信息成本昂贵和当时法律环境下合同权利实现的极端困难,关联贷款事实上提供了一种事先评估贷款风险、事后实施贷款合同权利非正式的手段。
(2)银行业关联交易常常隐藏机会主义
机会主义行为,从行为动机看,是当事人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谋取利益的手段看,是不正当的,或是不道德的,或是违法的;从行为后果看,是给其它的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由于银行业关联交易在关联人之间进行,外部人员很难从银行的会计报表中很难了解交易的决策及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对银行的影响等,更无法确定关联交易对该银行业绩的影响,因此,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为关联方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大开了方便之门。同时,随着时间的发展,银行业关联交易日益复杂,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隐蔽性越来越强,关联方可以迂回进行交易,使表面上看来毫不相关的主体实质为关联方,更使银行业关联交易及其公允性的判断十分复杂。在此情况下,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常常隐含机会主义,甚至成为机会主义的合法外衣。
我国银行业关联交易的机会主义典型体现在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关联交易中。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位便利,与商业银行进行交易,将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的提款机,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严重影响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近几年,各地城市商业银行频繁发生因关联贷款而陷入困境的案例。例如,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就因严重的关联贷款问题而陷入困境。1994年组建的广州穗丰、汇商城市信用社,分别由广州国威公司和国商集团控股。自成立伊始,这两家信用社便在国威公司、国商集团和广州拓业集团的操纵下通过高息吸存、账外经营等非法手段为企业圈钱。两信用社并入广州市商业银行后依旧从事非法经营,损失惨重,最终导致该行出现严重的金融风险。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联社主任滥用职权,从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贷款4亿多元,全部贷给了本人所办的企业,3家信用社资不抵债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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